四川简阳,13岁女孩和14岁男孩互生好感相恋后发生了男女关系,女孩监护人得知后报了警,调查后以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男方家长为避免孩子留下案底,主动登门许诺赔付八万元补偿换取谅解书、协助撤案。双方签下赔偿协议后,女孩监护人按约定申请了撤案,最终也作出了撤案处理,可男方只兑现了一万元偶就无故赖账,以重大误解为由拒绝补齐尾款,无奈之下女孩的哥哥又起诉维权。 据悉,女孩名叫小花(化名),年幼失去双亲,平日由亲哥哥担任法定监护人照料日常。小花本性乖巧单纯,心智不成熟,懵懂之下和同龄男孩交往越界。 案发之后,男方全家终日担忧孩子背负刑事案底,迫切想要协商谅解。 等拿到谅解文书、案件顺利撤销,男方立刻反悔不想履约。多次沟通讨要尾款无果,小花哥哥只能通过诉讼索要剩余赔偿。 当初是男孩父亲主动出面洽谈补偿细则,双方自愿敲定8万元赔偿金,用于女孩身体调养、心理疏导开销,女方配合出具谅解协助撤案。 男方片面认为案子撤掉就不用赔钱,殊不知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受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左右。 一纸协议落地、男方拿到实际好处后单方面违约,小花事发后长期承受身心创伤,维权过程处处碰壁,委屈无处排解。 从法律过错层面来看,男孩明知女孩未满14周岁仍发生关系本身存在法定过错,其父自愿签赔偿协议换取谅解,事后无故反悔,主观过错十分明确; 从实际损害后果来讲,侵权行为加上事后恶意拖欠补偿,直接造成女孩身体、精神双重损伤。 男方拒不履约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依法需要补足剩余全部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身体权益造成严重精神创伤,受害者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简单来说,未成年人遭遇人身侵害留下心理阴影,索要精神赔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判例里,侵害未成年身心健康的纠纷,法院大多会依法支持合理的精神损失诉求。 落到本案:小花年仅13周岁,法律上属于幼女,受法律特殊保护。 八万元是双方自愿协商敲定的补偿金额,包含治疗费、心理治疗费等合理开支,男方借撤案耍赖、拿重大误解拒付余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案涉协议是平等协商签署,男方已经享受谅解带来的撤案利好,事后撕毁约定于法无据。 法律层面:自愿签字生效的民事协议受法律保护,不能凭借刑事案件处理结果随意单方面作废。 法院最终驳回男方重大误解的抗辩,判决男方限期付清剩余7万元以及逾期产生的利息。 这事您怎么看?素材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 时政观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