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嫖为饵实施诈骗 哈尔滨三被告人获刑 2022年8月,被告人王某、崔某(女)、孙某(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合住期间,共谋通过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的方式对他人实施诈骗。同年10月7日,被害人仇某某看到崔某(女)对外发布的招嫖信息后添加崔某(女)微信,崔某(女)遂将仇某某推送给王某,王某使用微信与仇某某进行文字聊天,王某谎称自己为卖淫女,可以提供卖淫、被包养等服务,为确保仇某某相信,王某让崔某(女)、孙某(女)与仇某某微信语音通话或向其发送微信语音,以索要车费、定金等为由骗取仇某某钱款。 随后,王某假冒警察身份电话联系仇某某,谎称卖淫女已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嫖娼,并以能帮其“平事儿”为由继续骗取仇某某钱款。2022年10月7日至11月27日,仇某某共被骗取55333元。上述诈骗钱款被王某、崔某(女)、孙某(女)用于日常消费。2022年12月5日,王某、崔某(女)、孙某(女)在哈尔滨市被抓获。案发后,孙某(女)向仇某某赔偿2万元并取得谅解,崔某(女)向仇某某赔偿5000元并取得谅解。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崔某(女)、孙某(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系主犯,崔某(女)、孙某(女)系从犯。王某系累犯(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王某、崔某(女)、孙某(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崔某、孙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崔某、孙某共同退赔被害人仇某某人民币30333元。 一审判决后,崔某(女)不服上诉称,其系从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且其参与犯罪较少,后期不知情,其还需抚养孩子,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黑01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认为: 本案系共同犯罪,崔某(女)与王某、孙某(女)共谋行骗,崔某(女)物色作案对象后,又与孙某(女)冒充卖淫人员与被害人仇某某语音通话致使其陷入错误认识,王某进而骗取仇某某钱财,三人只是分工不同,均应对全部诈骗数额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崔某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采纳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崔某减轻处罚,所作的判罚适当。对崔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裁决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