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大连一公司15年前违法占地今被罚15万,行政处罚是否已过时效? 大连慧林重工有限公司因2011年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石料,近日被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处以15万余元罚款。这起事隔15年后的行政处罚,是否已超过法定时效? 根据信用中国(大连)近日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大连慧林重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私自在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街道办事船舶产业园区占用土地堆放石料,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达15321.24平方米。 2026年3月9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大长自执罚决字〔2025〕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53212.4元,并责令该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至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律师解读:行政处罚时效如何计算? 很多记者可能会有疑惑,违法行为15年后才处罚,是否超过时效。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过时效,关键在于对违法行为状态的认定。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此次处罚的法律依据,源于对“违法行为继续状态”的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一般为二年,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如果违法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那么追责就要从其违法行为停止的那一刻算起。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法行字第26号答复中指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 根据上述答复,该公司只要占用的石料没有清走,土地没有恢复原状、归还给属地,这个违法行为就一直处罚持续违法状态,那么追责时效也就从未开始计算。 土地资源的保护有其特殊性,与一次性违法行为不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后果持续存在,对土地资源的侵害也就一直持续发生。如果简单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时效,将导致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因时间久远而无法追究,变相鼓励违法占地。 此次处罚发生在违法行为15年之后,虽是个案,但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2020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多次开展土地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强调对历史遗留违法用地问题也要依法处理。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这起处罚案,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土地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无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多久,只要违法状态持续存在,就应当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不会因时间流逝而"合法化",只要违法状态持续,行政机关就有权依法查处。对于企业而言,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面临法律严惩。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中,责令该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5321.24平方米(均为建设用地)土地退还给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用地能否真正的“退还”才是这起行政处罚案的关键,是检验执行权威、强化土地管理的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