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丈夫闹离婚,丈夫就查孩子的账户,结果发现孩子账户里的20多万,在离婚时只有40元,于是丈夫作为孩子的代理人,起诉了女子,女子说,这些钱取出来都用在孩子身上,凭什么不能取。 据悉王先生和李女士在2020年结婚,他们的孩子也在2020年出生了,那时候他们的感情非常好,愿意把全部的爱都给了孩子,他们一切有商有量,决定给孩子办一张卡。 他们商量好,孩子出生之后,亲人朋友会给孩子红包,过年也有红包,生日也有礼金,如此算来,孩子一年能够得不少钱,如果把这些钱都存起来,等孩子长大后,孩子就有一笔储备金,这更是他们给孩子的爱。 就这样两人往孩子的卡里存了不少钱,到了2025年,孩子卡里就已经有20多万了,这一笔钱,可不是一个小数目,足以抵抗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困境。 王先生一直以为这笔钱一直在孩子卡里,直到2025年,王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走不下去了,王先生这才开始查孩子卡里的余额,结果这一查,他发现孩子卡里的钱只剩40元了。 他不乐意了,孩子判给他抚养,以后孩子出现的什么问题,他还得往卡里取钱,现在卡里的钱都不见了,他得追究下去。 他知道这些钱肯定是前妻给取走的,孩子的这张卡一直是前妻保管,他从不过问,这几年,孩子还小,他的负担并不是很大,根本不需要用到孩子的钱。 现在孩子卡里的钱就这么不见了,他难以接受,前妻竟然用了孩子那么多钱。 于是他起诉前妻,要求前妻返还这一笔钱。 李女士看到前夫起诉她,她却是一肚子的委屈,她说她从孩子卡里取出来的钱,已经百分百地用到孩子身上。 这些年她没有工作,一直是她陪伴的孩子,一直是她付出,有时候前夫又不给生活费,实在没办法,只能从孩子卡里取钱。 而且取出来的这些钱,她没有给自己开销,孩子要学费,要医药费,还要打疫苗,还有孩子成长的各种费用,都难以计算,孩子都5岁了,5年期间,一个孩子用二十几万,也是很正常的。 但是李女士的话,并没有得到王先生的认可,王先生觉得,存在孩子卡里的钱就是孩子的,不管孩子要用什么钱,都不能从孩子卡里取,孩子的钱永远是孩子的,做父母的,就不能用孩子的钱。 他丝毫不认可,前妻这些年对孩子的付出,更不认可,前妻取孩子的钱是用在孩子身上。 并且他还查了,从2023年开始,李女士就开始往这卡取钱使用,并且是几万几万地取钱,就完全不像是取钱出来给孩子使用的,她这是在挪钱。 如果真是这样,李女士这样取孩子的钱使用,确实不太对,从这个角度来说,孩子的钱就是孩子的,李女士挪用孩子的钱,并没有用在孩子身上,这就无法可依了。 但是若是李女士在婚内,没有工作,又要照顾孩子,王先生又不给足够的生活费,那么她只能取孩子的钱用于孩子身上,这也无可厚非。 如今现在王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孩子的钱,他的这个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王先生和李女士以孩子的名义开了一个账户,那么里面的20多万存款,就是属于孩子的钱。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李女士和王先生,以及亲朋好友给孩子的红包礼金等,这些都是赠与行为,孩子出生之后,大家在逢年过节和生日给予的红包和礼金,都是寄托着长辈的美好祝愿,这些都认定是给孩子的赠与,应当属于孩子个人所有。 女士作为监护人,她说取这些款项,是用在孩子身上,这是否合法合规?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就说明即使是亲生父母,也不应该随意处置孩子的财产。 李女士现在想不返还这20多万的存款,就要证明自己所取的每一笔钱,都是用于孩子本身,如果找不到足够的证据,那么就需要返还相应的差额。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李女士确实有一部分钱用于孩子身上,这应当扣除,至于离婚期间的大额取款,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用在孩子身上,这需要返还。 最后法院判决李女士需要返还22万。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来源:九派快讯 202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