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喝醉了,妻子打开他的手机看,结果发现了他和别的女子的秘密,他们买了成人

胡萝卜说法 2026-06-02 14:48:46

重庆,男子喝醉了,妻子打开他的手机看,结果发现了他和别的女子的秘密,他们买了成人用品,那个女子,还发信息骂她,威胁她,要找人要了她的命,她更是被丈夫家暴,按头撞墙,女子要离婚,可13岁的女儿扑通一下跪,说:“妈妈,我需要一个完整的家,为了我,你不要离婚。”为了女儿这一跪,她忍了10年,被丈夫殴打17次,被5次精神施暴。   王作红回想这10年的婚姻生活,满心的委屈,一身的伤痕,丈夫17次的殴打,5次的精神施压,每一次都打碎了她的心,让她对婚姻丧失了信心,可每一次,她看着女儿,想要一走了之的心,就再一次被按住,为了女儿,她忍了10年。   在10年前,她发现了丈夫的秘密,那时丈夫喝醉酒,深受丈夫冷落的她,其实早就怀疑丈夫了,于是趁着丈夫醉酒,她打开了丈夫的手机。   手机里面,那不堪入目的一幕,出现在她眼前,让她难以置信,她那看起来木讷的丈夫,为了和那个女子,有幸福的生活,他们还买了成人用品,丈夫保留了那个女子发来的所有暧昧的信息。   这些,王作宏红难以忍受,作为一个妻子,她无法接受丈夫的背叛,并且她得知,这个女子就是丈夫的初恋,他们复合了。   第2天早上,丈夫醒了,就要王作红交出手机,她不同意,最后她就被丈夫按在墙上殴打,撞墙。   那一刻,王作红已经做好了要离婚的准备,她面对丈夫的殴打,说出了要离婚的话。   结果这个时候,13岁的女儿出来制止父亲,然后向母亲扑通一下跪,说:“妈妈,我需要一个完整的家,为了我,你不要离婚。”   女儿的这一下跪,王作红更痛苦了,女儿13岁,正值青春叛逆期,她也害怕自己一离婚,女儿的这一辈子就被毁了。   为了女儿,她没有离婚,她的折磨也开始了。   当丈夫的初恋,得知她不愿意离婚,就发来辱骂她的信息,还声称要找人来要了她的命。   这一切王作红都承受下来了,唯独不能承受的,就是丈夫的殴打,在这10年间,丈夫殴打17次,精神施暴5次。   每一次的殴打,每一次的精神施暴,她都记得清清楚楚,每一次她都想离婚,可每一次她都想起女儿说的话,她看着女儿,心中离婚的念头又熄灭了。   她也想不明白女儿为什么要阻止她离婚,实际上她的丈夫对待女儿,也是非常的苛刻,每次都要求女儿数学考100分,如果考不了100分,回来就会被罚跪,要不就是一顿殴打。   有时候,王作红觉得丈夫对待女儿太苛刻了,在丈夫殴打女儿的时候,她也会出手阻拦,结果连她被一起打,这些她都忍了,这是女儿选择的路,这也是她选择的路,她只能忍着。   这一忍就忍了10年,如今女儿也长大成人了,她伤痕累累,她再也不愿忍受了,在这10年,她不但被丈夫殴打,还被丈夫的初恋,调戏,语言侮辱,这一切的一切,她早就受不了了。   她没有恨女儿当初的那一下跪,她只觉得太委屈了,如今女儿长大了,她终于可以离婚了,53岁的她,终于没有牵绊,可以结束这段让她痛苦的婚姻,她的离婚纠纷在近日就要开庭了。   为了女儿的那一下跪,王作红忍受了长达10年的婚姻痛苦,被家暴22次,这真的让人窒息,这种情况,她要申请离婚是应当获得支持的。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家庭暴力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只要她提供这10年间,被家暴的相关证据,受伤的图片以及就诊记录,伤情鉴定,报警记录,还有证人证言,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她无需再忍气吞声,承受丈夫带来的痛苦。   在这10年婚姻生活里,过错方是丈夫,在这种情况下,她有权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0年间,她被丈夫家暴22次,这完全符合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家庭暴力加害者,需要承担向受害者,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在婚姻生活中,丈夫和初恋女友复合,买了成人用品,保留大量的暧昧信息,丈夫早就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原则,他们的行为是有违公序良俗的。   正是由于丈夫的背叛,以及丈夫的家暴行为,王作红饱受精神的折磨,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了精神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上,也要根据过错情况,分割夫妻财产,丈夫有过错,应当少分。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过错方,法院会根据加害人的过错情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其少分。   10年间,王作红虽然没有过错,但她也承受了10年的折磨,是应该离婚了。   那么对于王作红的婚姻,你有何看法呢?来源:法治进行时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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