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女子脱了衣服,准备在家中洗澡,结果一个陌生男子闯入了她的屋内,还没等她

胡萝卜说法 2026-06-01 09:38:14

云南昭通,女子脱了衣服,准备在家中洗澡,结果一个陌生男子闯入了她的屋内,还没等她反应过来,卫生门就被打开了,女子奋力反抗,从卫生间搏斗到客厅,终于拿到手机报了警。   5月8日早上,朱女士将女儿送出门,她目送着女儿进入电梯,就在此时,有一个陌生男子,就在电梯外,朱女士的女儿,还因为好奇探出头来看了他一眼。   朱女士并没有把这个男子放在心里,转身就回家了,回家之后她顺手就关门了。   天气炎热,朱女士将女儿送出门之后,感觉全身黏糊糊的,就想洗个澡,让自己舒服一点。   因为是在家中,一切都是在熟悉的环境,门也关了,她没有任何顾虑,进了卫生间就脱了衣服,准备洗澡。   就在此时,突然,朱女士听到有动静,她竖起了耳朵,想听听是怎么回事,她以为家人回来了,就隔着门喊,但是没人回应。   正在她感到疑惑时,卫生间的门被打开了,她眼前出现一个陌生男子。   在自己家,在自己脱了衣服之后,眼前突然就出现这样一个陌生男子,吓得朱女士尖叫起来。   她想不明白,她关了门,这个陌生男子到底怎么能够进到她家,这个男子看到里面有人,却并没有打算离开,反而想动手动脚。   此时家中只有朱女士,她不知道门有没有锁住,这个时候喊人,会不会有人听到,看着男子想接近她,她的第一反应就是本能地反抗。   男子继续接近她,依然想动手动脚,于是朱女士就一直反抗,从卫生间到客厅,朱女士没有让男子得手,她也成功拿到了手机,就报了警。   男子一看,朱女士报了警,他这才不敢纠缠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虽然朱女士平安无事,但她依然感到心有余悸,想起这件事情,她依然会内心感到恐惧。   这是在她家,房门是锁住的,这个男的到底是怎么进去的?   难道是在她锁门的时候,这个男的就已经跟上她了,趁她不注意干涉了她关门。   如此一来,这个陌生男子就是有意要跟她进门的。如果是这样的,这个男子也实在让人感到可怕了。   后来在调查之下,她这才知道这个陌生男子是喝醉了酒,喝醉了酒还能知道跟别人进屋,这同样不可原谅。   毕竟朱女士是在自己家,就算男子喝醉了酒,他也不至于随便就进入别人家,也更不应该打开别人的卫生间,想做一些不法之事,醉酒不是可以违法犯罪的理由。   更加让朱女士接受不了的就是,她报了警之后,这个男子也能说出自己住在19楼,意识是清醒的。   并且朱女士在反抗的过程中,这个男子也将她抓伤了,民警也出具了立案告知书,以猥亵行为对男子立案侦查,但是由于提交的证据不足,检察院对陌生男子作出存疑不批捕决定,男子被取保候审了。   对于这样的结果,朱女士并不能接受。   在本事件当中,朱女士进入自己家已经关上门,也不知道这个陌生男子到底是怎么进入她家的,不管男子是怎么进入的,不管男子是否是喝醉了酒,他的行为都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在朱女士追究的是男子的强制猥亵罪,如果确实在这方面,因为提交的证据不足,那么朱女士可以追究男子的这个法律责任。   那为何朱女士追究男子是强制猥亵不成立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构成此罪的,第一,是要存在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性自主权,第二,他人存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手段,实施这样的行为,第三,就是主观意识上是直接故意的。   在本事件当中朱女士处于脱衣状态,被男子强行打开卫生间门,在这个过程中,朱女士一直在反抗,男子是有主观故意的,并且一直有违法行为,这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   即使这个男子是醉酒状态,但醉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你对朱女士的遭遇有何看法呢?来源:百姓事  202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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