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债权人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 案号:(2024)最高法民辖 60号 核心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考虑到诉争的侵权行为对象为债权人公司的民事权益,在确定管辖时将侵权结果发生地认定为起诉人(债权人)公司的住所地,既符合客观事实,也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先行受理情况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同时,债权人公司坚持选择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