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女子,为了男友,将名下房子卖了,280万房款全部给了男子,并签署自愿赠予

深度程磊 2026-02-14 07:51:52

安徽合肥女子,为了男友,将名下房子卖了,280万房款全部给了男子,并签署自愿赠予协议。拿到钱后,男子立刻与女子分手,女子找到母亲,谁知道,母亲提前有准备,将其告到法院,法院判决,男友全部归还,这下,男友傻了。 李某是一位单亲母亲,多年来独自抚养女儿赵某长大。为了给女儿一个稳定的未来,李某长期打拼,积累了不小的财富。后来,她决定改善居住条件,一次性拿出403万元,购买了两套房产。 在房屋产权安排上,李某做了一个在当时看来“有点多余”、但事后被证明极为关键的决定:房产登记在女儿赵某名下,但同时要求赵某出具一份借款欠条,明确购房款系母亲借给女儿,用于买房。这一纸欠条,并未改变母女关系,却在法律上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结构。 房子买好后不久,赵某结识了曹某。两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恋爱中的赵某,对未来充满想象,她认定曹某就是自己要共度一生的人。在这种心理状态下,财产边界逐渐模糊,她开始把“我的”和“他的”混为一谈。 赵某认为,既然将来要结婚,提前表达诚意无可厚非。于是,在未告知母亲的情况下,她擅自出售了其中一套房屋。房屋交易完成后,282.4万元售房款很快到账。几乎没有经过理性评估,赵某便将这笔钱全额转给了曹某。 在曹某看来,这是一笔天降横财。为了让这笔钱“名正言顺”,他提出与赵某签署一份《赠与协议》。协议中写明:赵某自愿将282.4万元无偿赠与曹某。协议形式规范,金额明确,双方签字确认。从表面看,这是一份完整、合法的赠与合同。 钱到位后,曹某对赵某的态度一度热络。但随着时间推移,感情裂痕逐渐显现。双方争吵增多,关系迅速恶化。最终,曹某提出分手,并明确表示:钱是你自愿给的,协议也签了,没有返还的理由。 直到此时,赵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回家将事情全部告诉母亲。李某在愤怒之余,并未失去理性。她很清楚,情感问题已经无法挽回,唯一能做的,是从法律角度保护家庭财产。 李某先尝试与曹某沟通,希望其返还钱款。曹某的态度却十分坚决,反复强调“自愿赠与”“白纸黑字”“不存在违法”。协商破裂后,李某以债权人身份,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赵某与曹某之间的赠与行为,并返还282.4万元。 案件进入司法审理阶段,争议焦点逐步清晰:赵某是否有权处分这笔钱?母亲李某是否有权干预?已经履行的赠与协议,能否被撤销? 法院首先对资金性质作出认定。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李某,且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有欠条为证。这意味着,在法律关系上,赵某并非完全自由处分该房产收益,而是对母亲负有明确的清偿义务。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适用《民法典》关于债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这一制度,被称为“债权人撤销权”。 撤销权的核心,并不在于否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而在于防止债务人通过赠与、转移财产等方式,恶意或者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换言之,即便赠与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形式合法,只要客观上造成债权无法实现,就可能被依法撤销。 具体到本案,赵某在明知自己对母亲负有大额债务的情况下,将售房所得无偿赠与曹某,直接导致李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已经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至于曹某是否“善意”,并不影响撤销权的成立,只影响其主观评价。 曹某辩称,赠与行为系赵某自愿,自己并未胁迫,也不存在违法行为。法院对此作出明确回应:赠与协议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有效,并不当然具有对抗第三人合法债权的效力。当赠与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介入并予以撤销。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协议,判令曹某返还282.4万元。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法律意义,并不在于简单地“帮母亲讨回钱”,而在于清晰展示了法律在情感关系与财产安全之间的边界。感情可以自由选择,但重大财产处分,不能脱离既有的法律关系。 从家庭角度看,李某当初要求女儿出具借款凭证,并非冷漠算计,而是对家庭资产的一种理性安排。这份欠条,在关键时刻为债权提供了清晰证据,也为法院认定事实奠定了基础。 感情可以冲动,法律却不会。钱能不能给、给了还能不能要回来,关键从来不在一句“我愿意”,而在那笔钱本来属于谁、又是否被用来逃避本不该逃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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