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女子婚后长期被丈夫家暴,为了孩子,女子忍了。一次男子再次家暴女子,掐着女子脖子,差点窒息。为了活命,女子拿起床头柜的水果刀,刺向丈夫,丈夫重伤倒地。女子赶紧报警,最后法院认定女子正当防卫。 魏女士与李某结婚多年。婚姻初期,两人也曾有过相对平静的生活。魏女士性格温和,对家庭投入较多,而李某在外人面前并不显露异常。但随着时间推移,李某的情绪管理问题逐渐暴露。他开始因琐事发火,对魏女士指责、辱骂,家庭气氛持续紧张。 最初,魏女士选择隐忍。她没有报警,也没有向外界求助。一方面,她认为夫妻争吵属于“家务事”;另一方面,她顾虑孩子尚小,担心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这种心理,在许多家暴受害者中并不罕见。 但忍让并没有换来改善。相反,暴力开始实体化。2007年,李某因生活琐事情绪失控,在家中对魏女士实施殴打,造成多处身体损伤,魏女士被送医住院治疗。出院后,她依然没有选择报警或分居,而是试图维持婚姻,希望对方“改过”。 此后数年,类似的暴力并未停止。魏女士再次因被殴打住院。长期的身体伤害与精神压迫,让她处于高度恐惧之中,但她依然没有彻底离开这段关系。她担心报警会激化矛盾,也害怕家庭破裂带来的后果。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那天晚上。李某因情绪问题再次在家中发作,先是摔砸物品,随后将矛头指向魏女士。起初是辱骂,接着是推搡。魏女士试图躲避,却被李某抓住头发,反复将其头部提醒床头撞击,随后拳脚相加。 在这一过程中,李某用手掐住魏女士的脖子,并刻意压制她的呼救。魏女士出现明显窒息反应,呼吸受阻,意识开始模糊。根据后续调查,当时李某并未有松手迹象,魏女士的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状态。 正是在这一瞬间,魏女士在极度恐惧和求生本能驱使下,伸手抓到身旁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向李某刺去。刀刺入李某身体后,李某松手倒地,血流不止。魏女士随即拨打急救电话。 李某被送医抢救,最终脱离生命危险,但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警方介入调查后,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将魏女士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争议焦点并不在伤情本身,而在于行为性质的认定——这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从法律层面分析,《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判断正当防卫,司法实践通常围绕几个核心要素展开: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否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防卫行为是否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回到本案,李某对魏女士实施的并非一般肢体冲突,而是掐颈行为。掐脖子在司法认定中,通常被视为高度危险行为,极易导致窒息死亡。魏女士在案发时已出现明显窒息反应,生命安全处于现实、紧迫的威胁之下。 其次,魏女士的反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且明确指向正在实施侵害的李某本人,而非事后报复或情绪宣泄。 再次,从手段选择看,魏女士并非主动持械进攻,而是在被压制、无法逃离、无法呼救的情况下,临时抓取身边物品反击,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和紧迫性。如果不立即制止侵害,后果极有可能是其本人死亡。 基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魏女士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即便造成李某重伤后果,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这一结论的意义,并不只是“救了一个人”,而是对长期以来家庭暴力案件中“反抗即有罪”认知的纠偏。它明确释放出一个法律信号:家庭空间不是暴力的免责区,施暴者并不因“夫妻关系”而获得额外保护;同时,受害者在生死关头的反抗,不应被简单贴上“犯罪”标签。 从社会层面看,这起案件也再次揭示家庭暴力的典型规律:第一次容忍,往往不是终点,而是开始。暴力一旦被默许,往往会不断升级。许多受害者不是不想离开,而是在恐惧、经济依赖、孩子因素等多重压力下,逐步被拖入更危险的处境。 法律在这起案件中的态度是清晰的:当生命安全遭遇现实威胁,法律允许、也应当保护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价值,不在于鼓励冲突,而在于为弱者保留最后的生存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