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恩平,一上门女婿和岳母因为孙子涂药这点家常事吵了起来,话赶话,两人从争吵演变成了互相推搡扭打。混乱中,岳母冲着楼梯方向高声呼喊岳父的名字,这一声声呼喊,女婿害怕岳父闻声冲上来,对自己动手。女婿慌乱中从地上抄起一块砖,本打算吓唬岳母,一激动,朝着岳母的头和肩膀狠狠砸了好几下。没想到,岳母倒下了,再也没能起来。事后,女婿驱车自首。 据悉,2014年,出生于四川宜宾的李某某经人介绍,与广东恩平的岑某梅结婚。 按照当地习俗,李某某“入赘”到岑家,成为这个家庭的上门女婿。 然而,李某某与岳母冯某芳在共同生活中,多次因小孩教育方式、家庭经济开支等问题产生分歧。 2024年5月26日晚上9点左右,四楼的房间内,李某某的儿子岑某某因为皮肤问题需要涂药。 这本是再普通不过的家庭护理,却意外点燃了积压已久的矛盾。 李某某和岳母冯某芳就如何给孩子涂药产生了分歧,起初只是口角,双方各执一词,声音逐渐提高。 两人失控,争吵演变为推搡,推搡又发展为扭打。 扭打过程中,冯某芳大声呼喊丈夫的名字:“岑某资!岑某资!”这一声声呼喊,在深夜的楼道里显得格外刺耳。 听到岳母呼喊岳父的名字,李某某内心涌起强烈的恐惧,他害怕岳父岑某资上楼后,会站在妻子一边,对自己动手。 这种恐惧并非毫无来由,在一个存在长期矛盾的家庭中,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关系往往微妙而脆弱,尤其对于上门女婿而言,这种身处“他人家”的不安全感时常如影随形。 被恐惧驱使的李某某,随手从地面捡起一块砖头,试图以此威胁冯某芳停止呼喊。 然而,冯某芳并没有停止呼喊,她不相信女婿真的会用砖头打她,而且丈夫马上就会上来。 不料,李某某丧失理智,右手持砖头,连续击打冯某芳头部、肩部等部位。 冯某芳遭到殴打后,倒在了地上,再也没有起来。 李某某此时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做了什么,当即驾车前往某派出所,主动投案。 经查明,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冯某芳发生争执,在扭打过程中,持砖头多次击打冯某芳头肩部,致其死亡。 经法医鉴定,冯某芳符合头部受钝器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很快,李某某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指出,李某某在争吵扭打中,因岳母冯某芳呼喊岳父姓名,产生“害怕被岳父殴打”的恐惧心理,继而临时起意捡拾砖头,其初始目的显系“威胁”对方停止呼喊,意在制止事态扩大,而非直接决意杀人。 当威胁无效后,李某某持砖连续击打,打击部位虽包括头部,但亦包含肩部等非绝对致命部位,此种在激烈情绪支配下,使用现场随手可得之物、针对多部位的攻击,更符合伤害故意支配下行为的特征。 综合考量案发起因的突发性、行为的递进性及工具、部位的相对随机性,认定李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系过失,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法院认为,李某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不过,冯某芳虽然因家庭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吵、扭打,属矛盾激化表现,但仍在一般家庭纠纷范畴内,其行为本身尚不构成对李某某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 冯某芳在冲突中呼喊丈夫姓名,是基于身处扭打情境下的本能反应或求助行为,目的是寻求可能的援助或制止冲突,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亦非对李某某的主动加害。 法院认为,冯某芳不存在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此情节不能作为对李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此外,《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法院进一步指出,岳父岑某资始终未出现在案发现场,未对李某某实施任何实际的、即刻的不法侵害行为。 李某某仅凭冯某芳的呼喊声,产生的是一种对“未来可能发生情况”的推测和恐惧,这属于“假想的侵害”,而非“现实的侵害”。 刑法不保护对假想侵害实施的“先发制人”式的攻击,即便存在假想防卫,李某某暴力对象也应是假想的侵害者,而非正在与其冲突的冯某芳,对象错误进一步否定了其行为的防卫性质。 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是为压制对方、消除自身恐惧而实施的主动攻击,不具备防卫的正当性。 不过,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6726元。 李某某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对李某某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辩护意见及上诉理由,经核查均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