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村庄里,每户出资50元集资修建了一条水泥路。不料,就在路面初凝、村民们满

洋仔说法 2025-12-07 23:33:37

湖南,某村庄里,每户出资50元集资修建了一条水泥路。不料,就在路面初凝、村民们满心期待之际,一位八十多岁的老奶奶却提着家中旧锄头,连续多日,固执地翻掘着门前的湿水泥。路面变得破碎狼藉,村民愤慨不解,四次报警才勉强让其停下。老奶奶反复念叨的理由是:“这路占了我家的地,你们合起伙欺负我。”然而,组织者清楚记得,施工时特意为她的老宅多让出了近两米宽的空地。   据悉,某村庄有一条修建于很多年前的水泥路,如今坑洼遍布,每次进出都像在闯关。   村里李先生认为“不能再这样下去了。”他深知,这条路不修,村里的东西根本运不出去,年轻人的车也不愿开进来。   在村民会议上,李先生把修路预算摊在桌上:“材料费、人工费算下来,每户出50元,咱们自己动手,争取主路重新铺上水泥。”   50元不多,但对这个人均年收入不过万元的村子来说,也不是随手就能掏出来的,可大家纷纷都赞同这个方案,一户户都点了头,有人家里条件好的,会给到500元。   开工那天,村里能动的劳动力都来了,男人们负责搅拌水泥、铺路,女人们送水送饭,连七八岁的孩子都帮着递工具。   修路要经过一位80多岁老人家陈阿婆的旧屋前,那是村里最窄的一段,李先生早就考虑到了。   李先生确保新路完全不占用阿婆的宅基地,给阿婆家门前留出了近2米的空地。   李先生向村民们解释:“这样阿婆晒谷子、放东西都方便。”   大家都觉得合理,修路是公益事,但不能占了老人的便宜。   水泥铺到阿婆门前的那个下午,太阳正好,施工队抓紧时间将搅拌好的水泥铺平、抹匀,打算赶在天黑前完成这一段。   李先生还特意在阿婆门前那段路多抹了几遍,让路面更平整些,完工时,他擦了把汗,看着渐渐凝固的水泥路面,心里满是成就感。   谁也没想到,第二天清晨五点多,天刚蒙蒙亮,有人看到陈阿婆正拿着她那把用了大半辈子的锄头,一下一下地凿着还没干透的水泥路面!   有村民大喊阻止:“阿婆!您这是在干什么啊!”   可陈阿婆像没听见似的,继续挥着锄头,新铺的水泥被翻起来,露出下面的碎石基,原本平整的路面瞬间变得坑坑洼洼。   李先生赶到时,阿婆已经凿出了一米多长的破损路面,他强压着火气:“阿婆,这路是大家出钱修的,为什么要毁掉呢?”   陈阿婆终于停了手,拄着锄头喘着气:“这地是我家的,你们占了我家的地!”   李先生懵了:“怎么可能?特意给您家多留了空地。”   阿婆的声音突然尖利起来:“就是我的地!你们就是看我老了,合起伙来欺负我!”   协商不成,李先生只好报了警,可接连几次报警,都没能阻止阿婆。   等到第四次报警后,陈阿婆才罢手,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陈阿婆主张修路占用其土地,李先生一方主张道路为历史形成的公共道路,未侵占私人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涉事道路作为历史形成的村内公共通道,其通行权属于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在原有路基上翻修,旨在改善公共通行条件,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相邻关系原则。   在修路时,村里主动缩减设计宽度,为陈阿婆宅前预留充足空间,这一行为本身已尽到了对相邻权利人权益的合理照顾义务,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而陈阿婆作为权利人,适当提供必要便利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所以,陈阿婆“侵占宅基地”的主张,在法律事实层面难以成立。   2、陈阿婆故意损坏未干水泥路面的行为涉嫌治安违法甚至刑事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具体到本案,陈阿婆主观上明知水泥未干仍故意破坏,客观上造成了财物损毁的后果,且行为具有连续性,其行为已完全符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如损坏水泥路的价值超出5000元,则达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追诉标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即便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陈阿婆的行为符合治安违法,公安机关依法有权对其处以警告、罚款。   3、陈阿婆年纪达80岁,将不会执行拘留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可见,对于陈阿婆,即便被处治安拘留,也不会具体执行,这也是为什么警方多次出警,陈阿婆不为所动。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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