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四川凉山,某村电网改造时,施工队不慎弄坏了男子家的电表箱。供电所员工给了新箱子,但男子不会安装,供电所员工让他“自己装或找人装”。热心的邻居放下自家的农活赶来帮忙。接线时,邻居突然感到手一麻,喊道:“线有电!”男子急忙去找材料,邻居犹豫了一下,看着裸露的线头,还是拿起了螺丝刀,不幸触电身亡。事后,邻居的家属认为男子和供电公司有不可推卸责任,遂将其一同告上了法庭,索赔142万余元。法院判决让人出乎意料。 在某村庄里,村民老白家门口的那个电表箱坏了,但这箱子可不是他自己弄坏的,而早前村里搞农网改造,供电公司所属施工队作业时,把老白家电表箱给弄坏了。 2024年6月28日,老白找到了负责这片区的供电公司管理人员罗某某,反映了情况,要求换一个新的。 供电公司这边,罗某某倒也没推脱,很快给老白提供了一个新的电表箱。 可是,罗某某告诉老白,要么等下次工程队来施工时一并安装,要么就自己想办法装上去。 老白对电路安装一窍不通,这“自己装”谈何容易?这事儿便暂时搁置了下来。 2024年7月9日,电表箱不装好终究不方便,老白想起了同村的老王,老王是个热心肠,平时谁家有点小修小补的活儿,他常愿意搭把手。 老白找到老王,请他去家里帮忙把这个新的电表箱装上,老王也没提报酬,一口答应了下来。 当天,老王就在老白家门口开始安装电表箱,安装过程中,老王察觉到了不对劲,发现电线有漏电现象。 老王马上把这个危险情况告诉了在旁边帮忙的老白,漏电可是大事,安装暂时中断了。 老白又联系了供电公司的罗某某,去领取了所需的材料,回来交给老王。 谁也没想到,拿到材料后,老王继续安装作业,不幸触电了,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警方到场处理,初步了解情况老王是维修电表过程中触电身亡,排除刑事案件。 但老王是家里的顶梁柱,家属不得不面对残酷的现实和未来的生计,他们认为,这场悲剧不该由老王自己全部承担。 2024年7月12日,老王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死因鉴定,结论明确为“电击死”。 尽管供电公司对此结论持有异议,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处理完丧事后,老王的家属将某某供电分公司以及请老王帮忙的老白一同告上了法庭,提出了共计14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而在此之前,老白出于愧疚和乡谊,已经主动向老王家支付了2万元。 法庭之上,三方各执一词。 家属认为供电公司和老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供电公司认为,电表系由老白自行更换,与自己无关。 老白则感觉自己很冤枉,他也没想到老王在发现有漏电后继续安装。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涉事电表箱的损坏是因为供电公司所属工程队在农网改造施工过程中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而由此产生的修复或更换责任,理应由供电公司承担。 供电公司在已知悉电表箱因自身施工损坏后,未主动、及时安排专业人员予以更换,致使安全隐患持续存在。 当老白反映不会安装时,供电公司的片区管理人员罗某某未予拒绝或安排专业人员处理,而是提供新电表箱并告知“等不了就自己安装”,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正是由于供电公司未能承担起维护等责任及其工作人员不当指示,引发本次事故发生。 法院认为,供电公司存在重大过错,负有主要责任。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老王应老白请求,无偿为其安装电表箱,双方之间成立义务帮工关系。 老白选择不具备专业资质的老王进行电力安装工作,且在老王已明确告知“电表线漏电”时,未立即要求停止作业、采取断电等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王自知不具备电力安装作业的专业资质和技能,且在已经发现电线漏电后,未停止作业,亦未采取任何有效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继续进行安装操作,导致自身触电身亡,负有一定责任。 基于上述,法院酌定供电公司承担60%的责任,老白承担20%的责任,老王自行承担20%责任。 经过核算,法院认定老王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约为132.7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某供电分公司赔偿约79.6万元,老白需赔偿约26.5万元,在扣除已付的2万元,还需支付约24.5万元。 一审判决后,供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恰当,于是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