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55岁女子帮女儿公司买了3744吨玉米,为了防止被骗,她坚持,要见铁路大票再付款。经过再三核实,这批玉米已经装了60节火车皮,准备出发。确认万无一失后,女子彻底放心,果断转出1138万巨款。可万万没想到,这批货压根没装车上,凭空消失了。眼看着全部家底打了水漂,女子急疯了,赶紧告上法庭。该案经过几经审理,终于判了。 张女士今年55岁了,她怎么也没想到,一笔上千万的大买卖,会栽在60节火车皮上。 2023年1月,张女士的女儿刚生完孩子在家坐月子,女儿是公司法人,公司的事一下子全落到张女士头上。 公司那阵子正做一笔粮食生意,从上游国粮内蒙古公司买玉米,再转手卖给下游,说白了就是垫个资,赚个差价。 上游报价3040元一吨,下游给3080,一吨赚40块。三千多吨下来,毛利十几万,不算大钱,但也算正经买卖。 张女士不是头一回跟这家上游公司打交道,之前做过一笔一百多万的生意,还算顺利。 但那回,对方拿了预付款后迟迟不发货,拖了很久,张女士心里就种下了疙瘩。 所以这回,她特意留了个心眼,不见到铁路大票,绝不付全款。 2023年1月20日,对方终于来消息了。国粮内蒙古公司的人拿来60张铁路大票,整整齐齐,盖着宝清铁路公司的章。 3744吨玉米,60节火车皮,按铁路上的说法,这都够得上一个专列了。张女士一张张翻过去,车号、吨位、施封号,写得清清楚楚。 她不放心,当场就打了12306电话查,客服告诉她,这批货,1月19日下午两点五十分,已经完成装车了。 张女士又上95306铁路官方货运信息平台查,上面明明白白写着∶已装车、已制单。 三重核验,全过了,张女士这回彻底放心了。她当即安排财务,把1138万多的货款,一分不少地打了过去。 钱出去的那一刻,她松了口气,心想这回总算稳妥了。 可她万万没想到,这60节火车皮的玉米,就这么凭空消失了。 日子一天天过去,下游一直没收到货。张女士急了,反复联系上游,对方吞吞吐吐说不清楚。 她又去找宝清铁路,那边也是支支吾吾。她自己又查了一遍12306和95306,系统里还是显示“已装车”。可货呢? 3744吨玉米,60节火车皮,那么大一列火车,不可能凭空没了吧? 她当时整个人都懵了,她跑去报了警,说自己被诈骗了。 警方调查之后表示,双方签了合同,对方账户里也确实有进货付款的记录,这事够不上诈骗,算合同纠纷,建议去法院起诉。 张女士又气又急,一千多万,那不是数字,是真金白银,是全家的家底,她跑前跑后,到处求人,愣是一点眉目都没有。 无奈之下,女子以公司名义把对方告上了法庭,连带把宝清铁路也告了。 一审法院审理发现,国粮内蒙古公司和宝清铁路签了铁路大票,但实际上货根本没装车。 法院认定这是“恶意串通”,判决合同无效,上游公司返还1138万货款,赔偿113万违约金,宝清铁路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宝清铁路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维持了原判。 可宝清铁路继续申诉,高院指令再审,说有些事实没查清楚。 到了再审阶段,一个关键细节被翻了出来。 一审时法院认定张女士是先查了12306确认已装车、后付款,但再审发现,那个12306的录音材料,光盘创建日期是2023年2月6日,比付款晚了好些天。 张女士这边也没能拿出打电话当天的原始记录。 法院重新认定,张女士实际上是先付款,后核实的,这一下,事情的定性就变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从买卖合同层面来看,买卖双方自愿签订玉米购销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国粮内蒙古公司收取千万货款,却始终未实际备货装车,属于根本性违约,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全额返还货款、承担违约金。 宝清铁路违背货运规章制度,货物没有实际装车就违规开具正规运单、在12306、95306系统录入“已装车”虚假信息,存在明显重大过错。 这份正规货运单据让张女士产生货物已发运的合理信赖,最终造成千万资金损失,但这不叫恶意串通,叫侵权。 随后,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国粮内蒙古公司返还1138万货款,再赔113万违约金,宝清铁路的责任从“连带清偿”改成“补充赔偿”。 官司打了两年多,责任总算厘清了,可她到现在也不知道,那3744吨玉米,60节火车皮的货,到底去了哪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