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不栓绳,又害死一个人!河北邯郸,38岁的张女士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一条未拴绳的格力犬突然从路边窜出,将她连人带车撞翻在地。张女士后脑勺重重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7月20日早晨,河北邯郸经开区,张女士和姐姐一前一后骑着电动车,沿马路北侧正常行驶。 张女士38岁,正值壮年,是家里的顶梁柱。当天,她正赶往公司上班。 突然,一条格力犬从路边猛地窜出,像炮弹一样撞上了张女士的电动车。 巨大的冲击力,让张女士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地。更致命的是,她的后脑勺直接磕在坚硬的水泥路面上,当即昏迷不醒。 张女士的姐姐停下车跑过去,看到妹妹躺在地上,耳朵、鼻子里都在往外渗血,吓到腿软。 路人拨打了120,但一切都来不及了。张女士被送往医院后,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一条38岁的生命,戛然而止。 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下了事发经过。同时,视频也清晰地显示:事发时,狗主人石某某就在附近遛狗,而他养的这条格力犬,从头到尾都没有拴绳。 据周边居民反映,石某某养狗多年,但“遛狗从来不拴绳”,邻居们敢怒不敢言。 事故发生后的几分钟,成为石某某的“表演时间”。目击者称,石某某刚到现场时,曾亲口承认“这狗是我的”。 但当他看到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满脸是血的张女士时,脸色瞬间变了。他意识到,这不再是一起普通的狗扰民事件,而是一条人命! 于是,他开始疯狂“补救”,不是去救人,而是去“洗白”。他对周围人和随后赶来的家属矢口否认:“这狗不是我的,我也是路过,根本不认识这条狗。” 为了彻底毁灭证据,他做出了一个让所有人都震惊的举动:他当着很多人的面,用棍棒、砖块等工具,将那条已经闯下大祸的格力犬活活打死。 然后,他将狗的尸体带到一个偏僻的地方,扔进了一口十几米深的废井里。 他以为,只要狗死了,就无法证明狗是他的;只要没有证据,就无法追究他的责任。 但他忘了,现代刑侦技术,远比他想象的要发达。张女士的丈夫在他人帮助下,耗费数小时,从那口深井里将狗尸打捞出来。 经公安机关鉴定,狗体内提取的DNA与石某某家中饲养痕迹完全吻合。 再加上事发监控、目击者证言,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将他死死锁住。 事发后,邯郸经开区刑警队以“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 但案件进展并不顺利。据家属反映,案件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被多次移送检察院,又多次退回,始终未能进入实质审判阶段。 办案机关曾多次组织调解,试图让双方达成和解。 石某某方面或许希望通过经济赔偿,换取张女士家属的谅解书,从而获得从轻处罚。 但张女士的家属态度异常坚决:“我们拒绝和解,不要钱,就要他承担刑事责任!” 张女士的丈夫强忍着丧妻之痛,为了给亡妻讨个公道,四处奔走。 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维权奔波,最终压垮了他。2025年12月,张女士的丈夫突发脑干出血,住进了医院,至今昏迷不醒。 一个家庭,妻子惨死,丈夫病危,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和心碎的父母。而这一切的始作俑者,至今仍未受到最终的审判。 很多网友愤怒质问:石某某为什么能逍遥法外这么久?他打死狗、否认养狗,法律真的就拿他没办法吗? 答案是否定的。他的每一个“小聪明”,在刑事法律面前,都是加重自己罪行的“砝码”。 第一,遛狗不拴绳致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石某某长期在公共场所遛狗不拴绳,应当预见狗可能窜出撞倒他人,尤其是马路边的电动车骑行者,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其行为与张女士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杀狗、抛尸、否认,是“毁灭证据”与“恶意隐瞒”,将从重处罚。 事发后,石某某不是积极救助伤者,而是立即着手毁灭关键物证,将狗杀死并抛入深井,同时编造谎言否认与狗的关系。 这些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认罪态度恶劣”和“逃避法律追究”,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法官在量刑时,会因为这些恶劣行为,判处更长的刑期。 第三,民事赔偿:一个天文数字,一个都跑不掉。 无论石某某如何抵赖,民事赔偿责任都无法逃脱。 张女士的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石某某赔偿全部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这笔赔偿,加上石某某必将面临的刑事处罚,将是他“不拴绳”的最终代价。 38岁的张女士,再也回不来了。她的丈夫至今昏迷不醒,她的两个孩子不知道妈妈去了哪里,她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而这一切的起因,仅仅是一条几块钱的狗绳。 这起悲剧也再次警示所有养狗人:你松开的是狗绳,但拴住的,可能是另一个家庭的命运。请务必拴好你的狗,这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做人的底线。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