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见义勇为,怎么成了故意伤害犯?”!男子路见一父亲暴力殴打女儿,上前阻止导致对方受伤,法院判其故意伤害罪! 时间倒回2024年5月26日深夜11时,山东聊城,刘旭和朋友赵某吃完饭,正走在回家路上。 他们经过一个路口时,眼前一幕让两人停住了脚步:一名中年男子正对着一名坐在地上的女孩疯狂施暴,用脚猛踹女孩的头部、腹部。 女孩无力反抗,只能蜷缩着身体,用手护住头部。旁边站着一名女子,但没有上前制止。 刘旭和朋友立刻走上前去。后来才知道,打人者是女孩父亲朱某,旁边站着的女子是女孩母亲纪某。 但在那一刻,他只看到一个成年人在对一名未成年人施暴。刘旭和朋友试图劝阻,但朱某非但没停手,反而用手指着二人,斥责他们“多管闲事”。 在双方身体接触后,刘旭两次将朱某绊摔在地,造成其右侧第9、10、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事后,警方介入。朱某因殴打女儿,被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可刘旭却在近10个月后的2025年3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逮捕。 2025年11月,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旭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需赔偿朱某医疗费1564元。 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是: 刘旭最初上前制止朱某殴打女儿的行为,是在“弘扬社会正气,值得倡导”。 但当朱某的殴打行为已停止,其与刘旭等人只是处于言语争执状态时,刘旭再次实施绊摔并殴打朱某面部,导致其轻伤二级,此时朱某的暴力行为已“不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因此刘旭后续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刘旭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而判断的关键,又在于朱某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结束”。 支持刘旭的声音认为: 一个父亲在深夜街头对未成年女儿实施暴力,这种侵害具有持续性和危险性。 刘旭上前制止,朱某不但不停止,反而用手指责、言语威胁,其暴力意图并未消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理解,不能机械地看“踢”的动作是否停止,而要看暴力升级的危险是否依然存在。 在当时环境下,朱某情绪依然激动,完全可能再次施暴,甚至转向攻击制止者。 刘旭将其控制住,是防止事态恶化的必要手段,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则认为,当朱某的“脚踹”行为停止后,不法侵害即告结束。此后双方的肢体冲突,属于“互殴”,刘旭再动手,就失去了防卫的正当性。 这种对“时间节点”的严格划分,在司法实践中引发巨大争议。 当路见不平、挺身而出时,法律到底会给勇敢者撑腰,还是会用“理性”的条条框框,将他们的热血浇灭? 第一,正当防卫的核心,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的核心,就是判断刘旭第二次绊摔朱某时,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这起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很可能就是对这一关键时间节点的事实认定存在分歧。 第二,面对家庭暴力等特殊侵害,防卫限度可适当放宽。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在深夜、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特定情境下,防卫人高度紧张,对暴力是否“暂停”或“结束”的判断,不应过于严苛。 第三,见义勇为者,依法享有“救助豁免”。 除了正当防卫制度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还规定了“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本意是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但在本案中,这一条款未能成为刘旭的“护身符”,原因在于法院认定其后续行为“超出必要限度”,从“救助”变成了“互殴”。 第四,本案发回重审的意义:为“善行”划清边界。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本身就说明了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这也给了我们一个重新审视正当防卫边界的契机。我们期待,重审法院能够在鼓励见义勇为与防止防卫权滥用之间,找到一个更平衡、更符合社会公义的裁判标准。 父亲打女儿,当然是家暴,是违法。路人上前制止,本应是弘扬正气的义举。但最终,施暴者只收到一纸告诫书,而制止者却险些锒铛入狱。这其中的法律逻辑,似乎与普通人的认知有着巨大的鸿沟。 如果见义勇为的代价是成为被告,那么下一次,当暴力的拳头挥向弱者时,我们还能指望谁挺身而出?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