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怕!浙江,一女老师见两名六年级学生打架,便上前劝阻,岂料,打架的女学生情绪激动,调转矛头对准老师,突然抓起镊子扎向其眼睛,直接将其右眼球戳破,事后老师右眼做了2次手术,可报警后女生却未被处罚! 5月19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则令人心疼的新闻。 事件的主人公是一名42岁的英语老师宋老师,最近几个月,她一直难以安眠,即便是睡着也会被几个月前发生的事情惊醒! 宋老师描述了当天的经过。那是2026年1月7日,她照例上完课,正在讲台收拾书本,却突然听到了外面有叫喊声。 宋老师立即出门,发现两名6年级的学生正拉扯在一起,是一名男生和一名女生发生了冲突。她立即上前将两人拉开,然后分别嘱咐两人不要打架,要好好沟通。 两人也未再继续打架,而各自分开,全程宋老师都表现了十分克制。可宋老师一转身,两人又打在了一起,宋老师只得再次劝架。 这次两名学生虽然再次分开,但女学生明显情绪十分激动,宋老师便上前安慰她,并且嘱咐她“打架无法解决问题”! 岂料,女学生表现的十分不理解,还打了一下宋老师的手,宋老师批评了她一句,女学生竟然毫无顾忌地扑上来要打宋老师。 宋老师只得将女学生按住,随后等她稍稍平静一些才松开手,而女学生似乎怒火好像平息下来,宋老师也就没太在意。 可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学生居然抓起一把金属镊子,突然朝宋老师眼睛扎过去! 宋老师只感觉右眼一黑,随后钻心剧痛传来,鲜血从右眼眶流了下来!附近的老师听到动静立即赶了过来,迅速将宋老师送到了医院。 医生检查之后,发现宋老师右眼球已经被扎破,需要立即手术,她先是接受了右眼球修补手术,过了几天又进行了一次手术。 两次手术虽然暂时修补了眼球,但看东西依然模糊,还会时常发炎红肿,出现了白内障、青光眼等多重并发症。 这也导致宋老师无法安心入睡,只要睡着都会梦到眼睛被扎的场景,已经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事后,宋老师报了警,宋老师右眼被鉴定为轻伤2级,虽然女学生的家属支付了2万块手术费用,但警方认为女学生还不满14岁,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宋老师受伤后,学校申报了工伤,得到了人社局的批准,但宋老师认为警方不予处罚她不能接受,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 1、如何看待警方对女学生不予处罚的决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女学生在激愤和情绪激动之下刺伤了宋老师,造成了宋老师轻伤2级,这里我们要注意,轻伤2级实际上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女学生突然刺伤宋老师,实际上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但她未满14岁,符合不予处罚的规定,当然,宋老师提出行政复议也是合法合理的。 2、如何看待宋老师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宋老师在教室,而且是工作时间内处理学生纠纷,意外遭到学生伤害,她的情况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人社局的认定依法合理。 3、女生家长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女学生不予处罚,但女学生的家长,也就是监护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具体有两方面的责任,一是因伤导致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相关费用。 另一方面,宋老师因此事遭受具体心理创伤,家长必须赔偿精神损失费,宋老师可以通过协商提出赔偿诉求,如对方不接受,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益。 4、学校是否有责任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含学生伤害教师)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两名学生几次发生冲突打架,学校都未能及时阻止和化解矛盾,而且学生持有镊子危险物品,也是学校管理上的失责,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