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与女网友见面,两人在车上亲吻和搂抱,女子还为男子做了口部亲密行为,男子立即去买避孕套,要带女子去酒店,可女子却不愿意,两人回到车里发生了关系!岂料,事后女子报警被侵犯,男子母亲给女子30万,结果,女子改口自愿与男子发生关系,但随后又说被迫,前后5次翻供! 5月17日,重庆晨报报道了一则令人迷惑的新闻。 事情发生在2025年1月26日。30岁的王成刚是一家公司员工,由于平时工作忙,没多少时间去恋爱,便在网上交友。 有一次,他无意中与刘小倩相识,两人在网上聊的挺投机,便约好了线下见面。也就是在2025年1月26日晚上9点,王成刚将刘小倩约了出来。 接下来,两人对彼此还颇为满意,双方聊了一会天后,不自觉的开始搂抱和亲吻,期间,刘小倩还给王成刚做了口部亲密行为。 王成刚见事情都到了这个地步,便拉着刘小倩去附近的便利店买了一盒酒店,还要带着刘小倩去酒店。 岂料,刘小倩却一口拒绝,表示自己不愿意去酒店。无奈之下,王成刚再次将刘小倩带到了车里,两人在车里再次拥抱和搂抱,并发生了关系。 可接下来的事情,双方描述的则大相径庭。 据刘小倩描述,当时王成刚要带她去酒店发生关系,她是明确拒绝的,而且在车上,王成刚掐着她的脖子,还打了她两个耳光,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她的手腕和小腿都有淤青。 而王成刚的描述则刚好相反,他说刘小倩自愿和他在车内发生关系,并不是他采取了强硬手段。 至于为何刘小倩身上的伤,王成刚也进行了辩解,他解释说,两人发生关系后,因刘小倩认为王成刚没戴避孕套不卫生,因此突然生气,然后开始打骂他,双方来回撕扯才导致刘小倩身上有伤。 无论两人如何解释,刘小倩当场便报了警,而王成刚也因此被刑事拘留。 王成刚的母亲看到儿子被抓,当时就慌了,立即给刘小倩转了30万,而刘小倩则当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不过,王成刚一审还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执行。 王成刚的母亲对此十分不满,因为刘小倩在派出所的11次笔录里,有4次是说王成刚强行与他发生了关系,可有5次却说她自己是自愿的,可后来2次又说是被强迫发生的关系。 在这5次自愿陈述里,刘小倩明确说明,发生关系她是自愿的,只不过王成刚没戴避孕套让她非常不满,至于肢体冲突,刘小倩则表示那是发生在发生关系之后。 对于为何会出现前后不一的情况,刘小倩也做出了解释,她说她谅解了王成刚,以为这就是意味着自愿,但后来她才明白和谅解是两回事。 王成刚母亲对一审判决非常不满,提起了上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卡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一审法院对王成刚的判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王成刚违背刘小倩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认定其犯罪行为成立。 根据《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 考虑到王成刚有悔罪表现,而且积极取得了刘小倩的谅解,因此符合从轻处罚的标准,判三缓四符合法律标准。 2、如何看待刘小倩5次更改口供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刘小倩5次口供截然不同,对于案件的审理判断有重大影响,可能会影响其陈述的可信度,但不会导致她的陈述全部无效。 此类案件,受害人的口供非常重要,但要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则需要完整的证据链。其实本案的核心在于王成刚是否强迫了刘小倩。 目前从刘小倩的口供来看,首先她已经明确拒绝了去酒店,其次她有遭到暴力行为的客观证据(手腿都有伤等等),而且王成刚在警方对他进行拘捕时已经认罪。 综合来看,笔录不一致的问题,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已充分考虑,二审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推翻一审的证据认定,王成刚想要上诉胜利的困难程度不小。 3、如何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作为男性来说,任何时刻女方说 “不”,必须立刻停止一切行为,哪怕前期已经亲吻、拥抱、有亲密举动,只要对方拒绝去酒店、拒绝独处、拒绝发生关系,就要立刻收手。 作为女性来说,内心不愿意就直白果断拒绝,不要委婉推脱、半推半就,模糊态度极易让对方产生错误认知,最后陷入被动。 情侣、网友、熟人之间不存在 “半推半就不算犯罪” 的说法,司法判定只看是否违背妇女真实意愿。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