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广东惠州,20岁男子带16岁同居女友出门游玩,接到准岳母吃饭邀请

老徐说历史嘚世界 2026-05-12 11:22:46

"冲动是魔鬼!"广东惠州,20岁男子带16岁同居女友出门游玩,接到准岳母吃饭邀请后,突然跳河溺亡,体内检出酒精,却排除他杀,家属把女友、浮台建设、运营方告上法庭,索赔28万,法院判决让人唏嘘。 王先生20岁,罗女士才16岁,两人2019年2月就住在了一起。按照民法典第十九条,16岁的罗女士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连独立签合同都受限制,更别提这段同居关系在法律层面有什么保障。 中国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非婚同居本就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罗女士的母亲对这段关系究竟是什么态度,从她主动打电话邀请王先生吃饭这件事上,多少能猜出几分。 这类案件,中国法院其实有一套成熟的裁判逻辑。 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已明确了经营性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更是将这一义务直接写入法律,公共场所管理人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就得担责。 浮台桥既无护栏,也无警示标志,建设公司是否踩了这条法律红线,争议就在这里。 参照此前的类似判决,2015年江苏无锡有一起砂石坑溺亡案,一名17岁少年在某企业遗留的废弃砂石坑里游泳溺亡,家属索赔近60万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砂石企业周边既无警示也无任何防护,存再明显过错,但受害人自行进入危险水域亦有重大自身过失,最终判定企业承担30%责任,受害人自负70%。 2018年广东佛山另一起案子走向完全不同:一名成年游客翻越景区围栏,进入明确标注禁止游泳的水库区域后溺亡,家属告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景区已设有清晰警示标牌和围栏,管理方义务已尽,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情越界,后果自担,景区无需赔偿一分钱。 两起案件放在一起对比,管理方是否设置了必要安全设施,成年人是否明知风险仍主动冒险,这两点始终是责任划分的核心坐标。 惠州这起案件,浮台桥毫无防护设施,建设公司的责任恐怕难以推卸;但王先生作为20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跳河这个动作完全出于自主意志,这笔账又该怎么算? 罗女士在男友跳河后第一时间呼救报警,算不算一个普通人能做到的极限?建设公司因为省下了几根护栏,到底要为这场悲剧付出多大代价? 法院最终在"管理责任"与"个人自主行为"之间划的那条线,比王先生家属预期的,要冷静得多,也残酷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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