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重庆,一66岁大爷,每月花1350元,承包了11个停车位,他

运良说是非 2026-05-07 13:18:49

“讹天讹地讹空气!”重庆,一66岁大爷,每月花1350元,承包了11个停车位,他跟一男子因为收费吵了起来,大爷直接被气晕,被送到医院不见好,家属直接办理出院,把大爷接回家,不料大爷2天后死亡,家属直接把矛头对准男子,说大爷是被他气死的,索赔56万。男子直呼冤枉:他有高血压,是你们怕他成为植物人,不给治,凭啥讹我?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66岁的王大爷承包了11个路边停车位,进行收费盈利,这个活不累,还能挣点小钱,挺适合王大爷。 因为王大爷有高血压,再加上年纪大了,干别的也费劲了,所以,这个工作,让他既能活动筋骨,又能挣点养老钱,他很知足。 停车收费不贵,15分钟内免费,停够2小时收3块,不够2小时只要超了15分钟也按规矩算钱。 平时就是大爷和老伴两个人,轮着看车位收费。 2025年10月29日,贺先生出来办事,第一次把车停到王大爷的车位上。 等他办完事离开时,当时没看到收费的人,直接开走了也没给钱。 第二天,也就是10月30号中午1点多,贺先生又把车停到这儿,进学校办事去了。 等他办完事回来准备开车走,刚好被王大爷撞见,大爷拦着车要收停车费,俩人就因为要不要给钱、该给多少呛了起来。 贺先生觉得说不清楚,就打电话报了警,结果警察还没来,俩人又吵起来了,越吵越凶。 现场的监控拍得很清楚,俩人吵了5分钟左右,王大爷可能是气得有点上头,自己走到对面店铺门口的椅子上坐着。 他刚坐下没多久,就直挺挺晕倒了。 边上开店的人看见赶紧上去扶,给大爷老伴打了电话,等老伴到了就叫救护车把人送去了医院。 送到医院的时候,已经是下午快3点了,医生虽然抢救恢复了大爷的心跳,但他人一直昏迷,病情特别重,医生说就算继续治,大概率也会成植物人。 家属家里经济条件也一般,商量之后决定放弃治疗,当天下午6点多就办了出院手续把人接回了家。 医生当时反复劝,说这个情况出院随时可能出事,家属还是坚持要走,自己签了知情同意书担责任。 结果出院刚两天,也就是11月1号,王大爷就去世了。 大爷的家属觉得,王大爷就是跟贺先生吵架气死的,直接把贺先生告到法院,要他赔56万。 贺先生觉得冤,说自己根本不知道大爷有高血压,而且是家属自己放弃治疗的,凭什么赖自己? 法院最后查清楚了整个事:首先贺先生当天停车停了18分钟,确实超了免费时间,该交停车费。 俩人虽然没动手,但吵架的时候情绪都特别激动,大爷本身年纪大还有高血压,情绪激动直接诱发了发病,后来从发病到去世中间没别的意外,吵架和死亡确实有因果关系。 不过大爷自己明知道有高血压还不控制情绪,是出事的主要原因。 贺先生不知道大爷的病情,也没骂人没动手,就是吵得凶了点,过错不大。 最后法院酌定贺先生担10%的责任,算下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加起来总损失75万多,贺先生赔7.5万就行,家属要的56万没全支持。 这事说起来两边都挺无奈的,王大爷本来想找个轻松活赚点养老钱,结果就因为3块钱的停车费搭上了命,家属难接受也正常。 但贺先生也确实冤,本来就是个收费纠纷,谁能想到吵两句能出人命? 说白了,就是碰上了小概率的意外,谁都不想发生,但后果总得有人担。 法院判的10%责任其实很公平,既没让贺先生平白担大头,也考虑到吵架确实是发病的诱因,没让家属的损失完全没人兜底,也算兼顾了情理和法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贺先生虽然不知道王大爷有高血压,但和老人激烈争吵的行为本身就存在一定过错,争吵和老人发病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王大爷自身未控制情绪是主要原因,因此法院酌定贺先生仅承担10%的次要责任,符合过错与责任匹配的原则。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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