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HR裁了一名怀孕4个月的女员工,给了N+1补偿后,对方签字走人了,谁料1年过去,女员工突然走仲裁,说当初公司是胁迫她签署协议的,要求返岗外加赔偿,而HR当时一句“走了对你和孩子都好”的录音成了证据。事发后,公司让女HR站出来背锅,这让她觉得很委屈。 该事件发生在北京一家公司,因内部架构调整,公司决定裁员,怀孕4个月的女员工被列入裁员名单。公司安排一名从业多年的女HR具体负责此次辞退事宜,HR按照公司给出的方案与该员工进行沟通,核心内容是支付N+1的经济补偿,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沟通结束后,该员工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当场在离职协议上签字,随后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项,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整个流程在当时没有出现任何争议。 在此次沟通中,HR曾对员工说过“现在走对你和孩子都好,回去安心养胎”的话,这句话被员工秘密录了下来。同时,员工还一直保存着自己孕期的各项产检记录,这些材料后来都成为了她维权的关键依据。 离职满一年后,该员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主张当初签署离职协议是受到胁迫,并非真实意愿,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额外赔偿。仲裁申请中,员工提交了当初的录音和孕期产检记录作为核心证据。 仲裁委受理案件后,直接联系了当时负责沟通辞退事宜的女HR,要求她作为案件相关方准备答辩材料,HR由此成为这起仲裁案件的关联人。 事发后,公司领导找到该HR,要求她全权处理这起仲裁相关事宜,言语间暗示让她个人承担此次事件的责任。公司法务人员查看了案件相关卷宗后,明确指出当初的签字流程存在瑕疵,告知HR作为具体经办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HR通过多方咨询律师,得到的回复均是公司此次行为败诉的概率极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在被辞退时处于孕期,且没有严重违纪等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以架构调整为由辞退她,属于无合法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明确禁止以补偿换取辞退的行为,即便公司支付了N+1的补偿,也不能规避对孕期女职工的解雇禁令,除非是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存在胁迫等情形。 员工提交的录音证据,被认为能够证明公司存在利用孕妇身份施压、迫使员工签字的嫌疑,符合法律上“胁迫签署协议”的举证逻辑,而产检记录则进一步证实了员工当时的孕期状态。结合孕期解雇的特殊性,仲裁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三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倾向较为明显,这也让公司的败诉风险大幅增加。 若仲裁委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案的离职协议可能会被撤销。届时公司需要承担补发员工离职期间工资并恢复劳动关系的义务,如果员工不接受恢复劳动关系,公司还需支付2N标准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而非当初支付的N+1补偿。 从法律层面来看,辞退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并非HR个人,即便当初的流程存在瑕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仍应为用人单位,公司试图让HR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法律依据。 目前,该劳动仲裁案件仍在处理过程中,HR正在按照仲裁委的要求准备相关答辩材料,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尚未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