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男子买了张去北京的火车票,结果自己磨蹭没赶上,他赶紧让朋友帮忙,发现

洋仔说法 2026-02-22 23:47:12

广西南宁,一男子买了张去北京的火车票,结果自己磨蹭没赶上,他赶紧让朋友帮忙,发现还能改签,心里还挺庆幸,立马改到了三天后。可人算不如天算,临到出发男子又改了主意,想退票。这时候手机屏幕上跳出一行字:开车后改签的票,不能退。男子懵了,钱打水漂了?他越想越气,觉得这是铁路单方面定的“霸王条款”,咽不下这口气,一纸诉状把铁路公司告上法庭,看看法院这官司该怎么断。法院判了!   据悉,2024年4月26号下午,包某宁原本计划要从南宁站,乘坐15点38分发车的T290次列车,去北京西站。   可能是工作太忙,也可能是路上耽搁了,总之,等他回过神来的时候,已经错过了这趟车的发车时间。   这要是搁以前,这张票基本就废了,只能自认倒霉。   但现在铁路的服务也挺人性化,有个“开车后改签”的政策。   包某宁自己可能不太会操作手机,就赶紧委托了一位朋友何某,通过“铁路12306”APP帮忙看看能不能补救。   何某在APP上一顿操作,还真把票给改签成功了,他把包某宁那张已经过点的T290车票,改成了三天后,也就是4月29日下午17点44分,从南宁东站出发去北京的Z286次列车。   这对包某宁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虽然晚了几天,但总比票钱打水漂强。   可谁知道,更大的波折还在后头。   到了改签当天,也就是4月29日,包某宁这边可能又有了新的安排,计划再次生变,他又不想坐这趟车去北京了。   于是,他又一次委托何某,赶紧上12306APP,想把这张已经改签过的票给退了。   何某打开APP,找到这张订单,点击退票,结果屏幕上弹出一行冷冰冰的字:“该票已办理开车后改签业务,不允许退票”。   何某反复试了几次,结果都一样。   包某宁这下可急了,在他看来,票是我花钱买的,我现在不坐了,凭什么不让我退?就算扣点手续费也行啊,这一分钱不退,也太霸道了吧?   他心里不服气,这股气越憋越大,最后决定,为了这几百块钱的票款,要去法院讨个说法。   他把矛头指向了铁路公司,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铁路公司退还他部分票款。   在法庭上,包某宁的观点很直接,也很有代表性,他认为,铁路12306 APP上那条“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的规定,就是铁路公司自己单方面制定的,我们买票的时候只能点“同意”,根本没得商量。这妥妥的就是法律上说的“格式条款”。既然是格式条款,如果它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那就不应该有效。   有人说,这真没法怪铁路,票是自己没赶上,人家给你机会改签已经是人性化了,改完了又退,那火车座位空着找谁赔去?   也有人觉得包先生的憋屈能理解,规定确实不够人性化,说是提示了,但谁买票还点进去看说明?字那么小,大部分人都是直接勾选同意。   还有人说,都允许改签了,说明系统能操作,为啥就不能再给次机会退?改签和退票对铁路来说,不就是点几下电脑的事吗?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审查一个格式条款的效力,主要看两点:第一,提供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铁路单位,有没有履行“公平拟定”和“合理提示说明”的义务;   第二,条款的内容本身有没有“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院指出,一方面,12306官方网站、APP及火车站大屏均对退改签政策进行了公示,特别是在APP的改签页面,设有蓝色字体的“退改说明”链接,点开后明确载明“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   这种多渠道公示加页面显著链接的方式,足以认定铁路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该条款依法成为合同内容。   另一方面,铁路12306 APP上那条“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的条款并未免除铁路方责任,反而是赋予旅客一项“补救权利”。   包某宁因自身原因误车,本已构成违约,铁路方无责退款,但允许其“开车后改签”,实际上是给予其重新选择乘车的权利,是对旅客的优待,而非免除己方义务。   同时,该条款也未不合理加重旅客责任,铁路运输涉及复杂的票务秩序。若允许改签后再次退票,将导致改签后的座位无法确定,临近开车前退票更会造成运力空耗。规定“不予退票”,是为维持票务秩序、防止资源浪费,具有运营管理上的合理性。。   最后,该条款并未排除旅客主要权利。旅客在运输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是按时乘车,包某宁已通过改签获得了4月29日乘车的权利,其要求退票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此项解除权已在订立合同时通过“不予退票”的约定被双方合意限制。   该限制并未剥夺其核心的乘车权。   基于上述,法院认为,该条款在形式和内容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包某宁因自身原因误车后改签,又无特殊理由要求退票,不符合合同约定。   最终,法院驳回了包某宁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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