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老年男子认识了女子,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不料,男子和女友发生关 系时,在女友家中突发急病,失去意识。女友惊慌中未立即叫救护车,而是先联系朋友帮忙。朋友到场后建议拨打120,电话接通后,女友却告诉急救中心“人醒了,不需要了”,取消了120。女友联合朋友用私家车将昏迷的男子悄悄送回其独居住所,安置床上后便锁门离去,无人通知其子女。几天后,儿子发现时男子早已离世。事后,家属安排男子火化及后事,却在查看小区监控时,发现端倪,认为女子及其朋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告上法庭,索赔31万余元。由于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法院无法支持死亡赔偿,但却从其他方面惩罚了女子及其朋友。 据悉,2023年5月10日,杨氏四兄妹共同发现,独居的父亲杨某,已在自家屋内不幸离世。 悲痛之余,按照当地习俗,杨氏四兄妹很快处理了父亲的后事,将遗体火化。 然而,在整理父亲遗物、试图拼凑其最后时光时,一份小区的监控录像,将一段被隐藏的往事,拖拽到了光天化日之下。 监控画面显示,在父亲去世前四天,也就是2023年5月7日,几名男女将当时已明显状态异常的杨某搀扶回家,随后匆匆离去。 带着重重疑问和震惊,杨氏兄妹选择了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一个令人扼腕又充满争议的事件脉络逐渐清晰,也引发了一场围绕道德义务、公序良俗与法律责任边界的民事诉讼。 原来,女子李某与丧偶独居的杨某相识后,两人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2023年5月7日上午,杨某如往常一样,前往女友李某家中,两人在此期间发生了关 系。 然而,亲密行为结束后,意外发生了,杨某突然身体不适,随后意识变得模糊不清。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显然超出了李某的预料和心理承受能力。 但李某的第一反应并非直接联系急救中心,而是首先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朋友宋某。 宋某赶到现场后,提醒李某应该拨打120。 在宋某的提醒下,李某终于拨通了急救电话。 然而,在120接线员明确告知“不要动病人,等待急救人员到场”的关键指示后,李某不知出于何种考虑,竟然再次致电120,告知对方“病人已经醒了,不需要急救了”,单方面取消了这次至关重要的求救。 取消急救电话后,李某并未就此寻求其他有效医疗帮助,也没有尝试联系杨某的子女。 相反,李某又联系了另一位朋友李某丙,李某丙闻讯后,又找来了樊某和张某。 最终,在李某、宋某、李某丙、樊某的共同搀扶下,由张某驾车,一行人将意识不清的杨某送回了其位于万柏林区的家中。 他们将杨某安置于屋内后,便一同离开,全程未通知杨某的任何亲属。 四天后,杨某的儿子因联系不上父亲,上门查看,才发现父亲早已离世,且遗体已出现腐败迹象。 在查看监控并报警后,警方对此事进行了刑事侦查,检察机关认为,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某的“不作为”与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杨家的四个子女难以释怀,他们一纸诉状将李某、宋某、李某丙、樊某、张某五人一并告上法庭,提出了共计31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索赔请求,并要求五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李某等人表达了羞愧和抱歉,但同时坚称,杨某的去世属于“意外事件”,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杨氏兄妹需证明李某的不作为直接导致死亡结果发生。 但本案特殊在于,死者遗体在未进行尸检明确死因前即被火化,导致无法科学认定其死亡的具体病理原因。 所以,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若及时送医是否必然能够避免死亡,也无法证明未送医与四天后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杨氏兄妹对此关键事实的举证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对死亡赔偿金等诉请缺乏事实基础,不予支持。 不过,《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进一步指出,当杨某在李某家中突发危情、意识不清时,在场人员负有基于社会共同生活经验产生的最低限度救助及通知义务。 李某作为亲密关系人,先寻求朋友而非专业急救,拨打120后无正当理由取消,最终选择将危重病人秘密送返独居住所且全程隐瞒家属,这一系列行为主动放弃了及时救治的可能,彻底切断了患者获得专业救助与家庭照料的渠道。 其余被告作为协助者,亦未能尽到普通公民应尽的善良提醒和审慎注意义务。 李某等人对杨某的漠视,无疑给刚刚经历丧亲之痛的子女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打击与情感伤害,构成严重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等人均需向杨某的四名子女赔礼道歉;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宋某、李某丙、樊某、张某各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元。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