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是某医院检验科主任,却对房产有着超乎寻常的痴迷。十余年间,在海南、浙江等地悄悄添了三十多套房子。这些房产背后,是女子与医药商之间心照不宣的“借款”把戏,每当有求于女子的医药商推门进来,谈话总不经意间转到房子上,称“最近看中一套,手头有点紧。”医药商心领神会,百万房款通过三四道中间人的手,拐着弯流进了开发商账户,而女子只在借条上签个名房子就顺利买下过户。此外,女子家人名字莫名其妙在供应商处挂名领薪、兼职领酬。女子以为布局天衣无缝,但法网恢恢,终事情败露,受贿千万余元,被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佘倩在医疗系统内,曾是一个响亮的名字,业务能力突出,荣誉加身,担任着市内某大型医院检验科主任,同时还兼任市临床检验中心副主任一职,有着大好前途。 2007年,佘倩的直属领导因经济问题被调查,佘倩作为相关人员被纪委监委约谈协助调查。 那一次,佘倩虽然平安过关,但心思活络的她并未反思警示,反而像个“好学生”一样,从他人的覆辙中“揣摩”出了自认为高明的生存法则,试图做到“雁过无痕”。 起初,面对供应商送上的“好处费”、“感谢金”,佘倩还略有顾忌,没敢收取,但她对房产有着异乎寻常的痴迷,认为“其他投资容易亏钱,还是房子靠得住”。 于是,佘倩将收受的贿赂,几乎全部导向了购房。 然而,直接收钱买房太危险,佘倩发展出了一套模式,她看中某处房产后,并不自己出面,也不直接收取现金,而是向有求于她的医药企业老板“借款”。 这些老板心领神会,通常会以自己或亲友的名义办理贷款,支付绝大部分乃至全部房款,房产则登记在佘倩指定的代持人名下。 佘倩则会象征性地拿出极少一部分钱,比如五万、十万,作为入股或共同投资,并打下借条。 在她看来,有借条在手,有代持人隔在中间,即便将来东窗事发,也能辩解为正常的民间借贷或投资合作。 除了医院检验科主任的身份,佘倩兼任的重庆市临床检验中心副主任一职,同样被她开发成了“财源“。 佘倩利用外出开会、检查、评审、授课的机会,坦然笑纳各类“劳务费”,但她并不满足于合规的讲课费、评审费标准。 通常的做法是,邀请方先支付一笔公开的、符合规定的费用,随后再以“专家辛苦费”、“资料费”等名义,奉上一笔数额更大的现金。 出差时,供应商为她提供了保姆式服务,吃饭、用车等全部有人安排得妥妥帖帖。 一些企业,还将佘倩的家人安排挂名领薪、兼职取酬,佘倩均欣然接受。 随着胃口越来越大,佘倩对房产的渴求也愈发膨胀,经查,在十多年的时间里,佘倩以其本人、家人或通过代持人控制的方式,先后在海南、浙江、四川、重庆等地购入了30多处房产。 2023年,区纪委监委对过往线索进行梳理时,发现佘倩异常的资金流向和房产情况。 2024年5月,在掌握了扎实的初步证据后,纪委监委对佘倩采取了留置措施。 留置初期,佘倩依然凭借其多年构筑的心理防线负隅顽抗,面对讯问,她咬定所有购房款均为“借款”和“投资”。 为了打破僵局,专案组从行贿人入手,掌握详实证据,佘倩从最初的狡辩,到后来的动摇,最终心理彻底崩溃,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经查,佘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042万余元。 随后,检察院以受贿罪对佘倩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法院指出,佘倩以“借款”为名收受房产资金,并安排他人代持产权,企图建立“防火墙”。 佘倩个人资金充足却向有业务请托的医药商借款,且无任何还款意愿与行为,所谓“借条”仅为掩盖非法目的的形式。 佘倩与相关方的所有资金往来时间均与其为行贿方谋取设备入围、业务关照等利益高度重合,具有明确对价性。 无论房产登记于何人名下,佘倩均实际控制并享有产权利益,这完全符合受贿罪中“非法收受财物”的实质要件。 法院认为,佘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医院检验科主任、市临床检验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多家医药企业在医疗设备、试剂销售及业务管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4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最终,法院判决佘倩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