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商场突然撤场,在品牌专柜工作近六年的女销售,面临失业危机。公司发来通知:

洋仔说法 2026-01-19 22:40:57

广州,某商场突然撤场,在品牌专柜工作近六年的女销售,面临失业危机。公司发来通知:门店关闭,调她去佛山同岗位上班。女销售愣住了,家在广州,每日跨城通勤数小时根本不现实。思虑再三,女销售书面回复公司:跨市工作确有困难,希望能在广州其他门店协调岗位,哪怕是不同工种也愿意尝试。然而,公司未与她进一步协商,仅以“拒绝调岗”为由直接解除了劳动合同。女销售感到不解与委屈,申请劳动仲裁。后女销售和公司均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18年10月6日,郭小雯带着对新生活的期待,入职了位于市中心某知名商场内的A服装品牌广州分店。   劳动合同上清晰写明的工作地点是“广州分店”,岗位是销售,主要是接待顾客、整理货架等。   郭小雯勤恳踏实,与同事相处融洽,对品牌的商品和理念也日渐熟稔,习惯了广州的生活节奏,建立了自己的社交圈,每日的通勤路线成为她城市生活的一部分。   转眼间,近六年的时光过去,郭小雯从新人成长为资深员工,未曾想过,一份突如其来的通知会打破这份平静。   2024年3月22日,商场管理方向所有商户发出了一纸《撤场通知》,郭小雯所在的A服装品牌广州分店,即将因商场整体调整而停止运营,最后的营业日期定在了3月31日。   几天后,郭小雯收到一份《调岗协商通知函》,函件来自A服装公司总部,内容直截了当:由于广州分店撤柜,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已无法继续履行。   基于公司业务安排,现协商将她调往位于佛山市的佛山分店,岗位仍为柜台销售,要求她于指定日期前到新地点报到。   广州与佛山,虽然同属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地理上相邻,但对于郭小雯来说,这绝非一次简单的“隔壁城市”调动。   郭小雯在佛山市没有住所,也没有任何人脉基础可供临时落脚,每日往返广佛两地上班,通勤时间将长达数小时,交通成本高昂且精力难以维系。   更重要的是,郭小雯的生活重心乃至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已深深扎根于广州。   公司这份“协商通知”,在郭小雯看来,更像是一道不容置疑的指令,没有给她留下任何在广州范围内转圜的余地。   经过深思熟虑,郭小雯没有选择沉默,她依据自己对劳动权益的理解,郑重地向A服装公司提交了一份《调岗异议书》。   在异议书中,郭小雯清晰地陈述了反对理由:首要困难在于在佛山无居住地,客观上无法解决日常通勤问题;其次,她明确表示不同意此次跨市调岗安排;最后,她提出了积极的替代方案,希望公司能够基于其在广州多年工作的经验,在广州区域内的其他分店为她合理安排一个职位。   2024年4月3日,在郭小雯提交异议书后不久,A服装公司向她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公司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郭小雯的劳动合同。   郭小雯认为公司做法不近人情,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仲裁庭审理后,支持了郭小雯的部分诉求,裁决A服装公司需向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但对于这一结果,双方均不完全满意。   A服装公司认为其调岗合理、解除合法,不应支付任何费用。   郭小雯则坚持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标准更高的赔偿金而非补偿金。   于是,双方便先后将案件诉至法院,对簿公堂。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院指出,商场撤场导致原工作地点消失,确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但是,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此时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   A服装公司将郭小雯从广州调至佛山,虽为维持劳动关系,但跨市变更对员工生活影响重大,通勤成本剧增、生活圈打乱。   郭小雯书面提出异议,说明实际困难,并恳请公司在广州范围内另行安排,这属于合理诉求。   关键问题在于,法院审查证据发现,A服装公司仅提供广州门店排班表,此证据只能反映销售岗位的临时安排,无法证明公司在广州所有业务环节中绝无其他可安置岗位。   在郭小雯明确表示无法赴佛山、且建议本地安置后,A服装公司未进一步沟通、探索本地可能性,便直接以拒绝调岗为由解除合同,这显示协商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努力。   A服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穷尽合理途径在本地安置员工,单方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A服装公司应向郭小雯支付赔偿金。   综上,法院认定解除行为违法,支持郭小雯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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