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在18岁时父母离婚,父亲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承诺承担她未来的学费,并

洋仔说法 2025-12-04 21:33:09

河南,一女子在18岁时父母离婚,父亲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承诺承担她未来的学费,并每月支付两千元生活费。本科四年,父亲如约履行。女子习惯了在每月固定日期查看账户,这成了她判断父亲是否还记得自己的方式。5年后,女子考上研究生,第一时间给父亲发去消息,以为这份“契约”会延续到硕士毕业。不料,女子研一时,父亲的转账记录中断了,电话那头的解释简短而坚决:“闺女,爸老了,研究生是你自己选的路。”女子认为父亲背叛了自己,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继续履约。法院判决却让人出乎意料。   2019年的夏天,小琳刚满18岁,高考结束不久,父母却因长期感情不和,决定结束婚姻。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除了分割财产,他们最放心不下的便是这个刚刚成年的女儿。   经过协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白纸黑字地约定:女儿小琳由母亲直接抚养,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则承担小琳今后的学费,并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需向小琳支付生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她“学业结束”。   这份协议,在当时看来,是父母双方对小琳未来的一份共同承诺,也是父亲在离开家庭后,试图用经济方式维系父爱、弥补愧疚的一种体现。   小琳的母亲含辛茹苦地照顾着她的日常起居,而父亲则按时将学费和生活费打到指定的账户上。   随后,小琳顺利进入了大学,开始了四年本科生涯,父亲一直恪守着承诺,学费按时缴纳,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也雷打不动地到账。   时光荏苒,四年本科时光转瞬即逝。   2023年,小琳迎来了毕业季,她和许多同龄人一样,选择继续深造,并成功考取了硕士研究生。   然而,父亲在为她支付了研究生第一年的学费后,明确向她表示:从今往后,他将不再继续支付研究生阶段的学费,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也将停止支付。   父亲的解释直接而现实:他自己年岁渐长,体力和精力已不如前,挣钱越来越不容易。   更重要的是,在父亲看来,小琳已经是一个23岁的成年人了,身体健康,完全具备了独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供她读完本科,已经尽到了作为父亲的责任。   而研究生教育并非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继续供养她读研,已经超出了法律要求的抚养范围,也超出了他个人认为合理的负担限度。   这个消息对小琳而言,无异于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她早已习惯了将那份离婚协议视为自己求学路上的经济“保障书”。   在她看来,协议中“学业结束”的表述,自然应当涵盖研究生阶段,直至她硕士毕业。父亲单方面中止支付,让她感到被承诺抛弃的失望与愤怒。   与父亲多次沟通无果后,小琳选择与父亲对簿公堂要求父亲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其研究生阶段剩余学年的学费,并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生活费,直至她硕士研究生毕业。   法庭上,小琳认为,父母签订《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中明确了父亲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直至“学业结束”,并未限定于本科阶段,父亲理应继续履行约定。   小琳强调,自己目前仍是在校学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父亲的资助对其完成学业至关重要。   面对小琳的坚持,父亲则显得无奈而坚定,他承认协议的存在,但提出,签订该协议时,小琳已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已是成年人,自己没有义务继续承担抚养义务,且自己年纪大了,没有继续履约能力。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指出,小琳在起诉时已23周岁,且已顺利完成大学本科学业,其计划攻读的硕士研究生教育,明显属于高中以上学历的高等教育深造,不符合“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   经查,小琳身体健康,精神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和通过自身努力获取生活来源的客观条件,小琳亦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法定条件。   法院认为,自小琳年满18周岁起,其父亲对她便不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强制义务。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院指出,父亲同意在小琳学业时继续支付学费及每月2000元生活费,是法定义务之外的承诺,属于赠与性质。   不过,《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院认为,对于尚未支付的未来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父亲有权表示不再给予,而该等承诺并非道德层面义务,何况父亲是因为年岁已大、挣钱不易,情有可原,并不触发道德规范约束。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琳的全部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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