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11号线早高峰,车厢拥挤,一名年轻女孩因通勤疲惫,低头坐在“爱心专座”上。一位大妈上前,要求她让座。女孩轻声解释:“我也很累。”话音未落,大妈突然伸手,一把掀掉了女孩的帽子。女孩没说话,默默戴好帽子,拉紧了羽绒服。然而,大妈并未停止,拿着手中一张硬质卡片,连续几次戳向女孩的额头和头部,嘴里重复着:“这是爱心座!”女孩始终抱紧背包,低头躲避。周围乘客从沉默到出声制止,一位男乘客质问:“你配得上‘爱心’两个字吗?”大妈高声反驳,并称自己持有残疾证。但这一举动与她行动敏捷、戳人力道不小的样子,在旁人眼中形成了鲜明对比,不禁让人生疑。 近日,某地铁上,一名年轻女孩因通勤劳累,低头坐在“爱心专座”上闭目休息。此时,一位年约六旬的大妈行至其面前,要求女孩让座。 据目击者李女士回忆,女孩并未拒绝,而是轻声解释:“我也很累。”这句话并未换来理解,反而成为冲突升级的导火索。 大妈情绪陡然激动,高声强调“这是爱心座,是残疾人的座位”,并突然伸手掀掉女孩的帽子。 女孩未反抗,默默戴回帽子,拉紧羽绒服低头躲避。 然而,大妈并未停止,转而用手中卡片多次戳向女孩头部,伴有推搡动作。 全程女孩始终克制,未还口亦未还手,而大妈则持续以“你没有爱心”等言语施压。 冲突初期,车厢内其他乘客多保持沉默,早高峰的疲惫让人们习惯于回避纠纷。 但随着大妈行为愈加剧烈,一名男乘客率先发声:“你配得上‘爱心’两个字吗?” 此言引发连锁反应,越来越多乘客加入劝阻:“不要跟年轻人抢座位!”“不要动手!” 值得注意的是,大妈曾自称“有残疾证”,但其行动敏捷、声音洪亮的状态引发乘客质疑。 有目击者指出:“她腿脚灵活,戳人时力道不小。” 上海地铁运营方后续回应称,爱心专座属于“文明倡导”范畴,旨在鼓励乘客主动让座给有需要者,但无明文禁止普通乘客使用。 对此,有网友认为,爱心专座是一个社会文明的符号,主动让座是值得倡导的美德,尤其是对长者。如果每个人都因自己也很累而拒绝让座,这些为特殊群体设置的便利就失去了意义。 也有网友说,爱心专座的设立本意是好的,它是社会温情的体现。但爱心不该被“强制索要”。女孩的疲惫是看不见的,她轻声解释时,如果对方能多一分体谅,或许就能避免冲突。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大妈“用卡片多次戳向女孩头部”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故意和攻击性,虽可能未造成严重外伤,但已对女孩的身体构成了直接的、不受欢迎的物理接触与侵犯,使其感到疼痛与羞辱,完全符合“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特征。 即便情节较轻,大妈违法性已初步构成,可能面临拘留及罚款的治安处罚。 不过,大妈可能因为年纪超过70周岁,结合《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不得对其处拘留治安措施。 当然,女孩如遭受的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以上,那么,这件事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的规定,大妈将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即便大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责任,女孩也可以向大妈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毫无疑问,大妈的对女孩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女孩如因此产生医疗费等损失,依法可以向大妈一一主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大妈自称是残疾人士等,要求女孩让座,因女孩不让座,继而采取强迫等措施,这样的行为,并非自理救助,而是构成权利滥用。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爱心专座”的设置属于“文明倡导”,旨在鼓励乘客主动为有需要的人士让座,但并无强制性规定禁止普通乘客乘坐,女孩购票乘车,座位先到先得,其有权“爱心专座”,没有义务为大妈让座。 大妈即便是持有“残疾证”,暂且不说其“行动敏捷”不符合紧急或迫切的座位需求,大妈也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满足自身需求。 所以,大妈的行为已经从“权利主张者”转变为“违法实施者”。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