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有风险!”宁夏固原,26岁小伙与16岁女孩相识1个月闪婚,结果仅与对方同居4个月,便不满意对方,带着对方打掉孩子,并将对方送回娘家,要求对方及对方父母返还36万元彩礼。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判决女方返还男方22万元彩礼,男方退还女方1.5万元陪嫁物折价款。女方随后又以流产后身体出现不适,要求男方赔偿14万余元。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固原中院等) 据悉,2023年初,26岁小伙马某经人介绍与16岁女孩李某结识。 两人认识一个月后便订了婚。 订婚时,马某给了李某及其父母38万元彩礼并给李某买了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一个金手镯、一枚金戒指。 李某的父亲则当场退还给马某1万元。 订婚次日,马某便与李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后一起同居生活。李某的父母则陪嫁了一辆二轮电动车、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和一些床上用品。 举行婚礼后的第4天,李某的父母在去马某家看望李某时,又退还给马某1万元彩礼。 2023年3月,李某怀孕,马某及其家人没有通知马某父母,便带着李某做了流产手术。 次月,马某因生活琐事与李某发生矛盾,而后一怒之下将李某送回家,并要求李某及其父母退还彩礼。未果后,一纸诉状将李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法庭上,马某表示李某结婚后一直无法融入自家的家庭,还经常出现一些反常行为,起初自己选择忍耐,而后发现是李某患有癫痫所致,希望李某及其家人给个说法,但是李某及其家人一直逃避问题,才最终导致双方分开。 面对马某的控诉,李某及其父母否认李某患有癫痫,双方分手的原因是因为马某单方不愿意继续与李某生活。李某不存在过错,反而是马某明知道李某系未成年人,没有通知李某的父母,便带着李某在一无经营执照、无经营许可证的私人诊所内做了流产手术,存在明显的过错。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于马某无证据证明李某患有癫痫,且癫痫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又因马某与李某并未办理结婚证,法院认为李某应当将彩礼退还给马某。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院认为,因李某是未成年人,马某及其家人带李某做人工流产手术时,没有通知李某父母到场,没有到正规医院做手术,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不过李某父母在明知李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女性法定结婚年龄20岁的情况下,收受马某的彩礼,同意马某与李某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亦存在一定过错。 另考虑到,马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结合马某的实际、家庭生活环境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考虑,马某婚前给付彩礼给其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酌定由马某及其父母在合理范围内向马某返还22万元彩礼。 对于李某的娘家陪嫁物,系李某的个人财产,应由马某予以返还,因庭审中双方均愿意将涉案娘家陪嫁物折价,准许折价,李某及其父母称陪嫁物的价格是3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马某认可1.5万元,予以确认。 综上最终判决李某及其父母退还马某22万元彩礼,马某则返还李某1.5万元陪嫁物折价款。 一审判决后,李某及其父母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事情调查并没有结束,由于李某流产手术后,腹痛,又被查出月经紊乱、宫腔粘连、子宫内膜息肉、慢性盆腔炎急性发作等症状,李某随后又一纸诉状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等共计14.9万余元损失。 不过,法院审理后,确认马某等人带着未成年的李某进行流产手术,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具有违法性,也确认李某行人流术后身体确有不适,亦能证实李某的身体健康受到一定的损害。 不过认为李某提供诊断书等证据,无法证明所患的腹痛、月经紊乱、宫腔粘连等症状,与马某等人告其行人流术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认为根据医学常理,此类疾病可能由多种因素导致,如自身内分泌失调、个人生活卫生习惯、意外感染等多种因素,也并不必然系人流术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且双方关于彩礼一案中,法院也已经考虑到马某等人的过错,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闪婚有风险!”宁夏固原,26岁小伙与16岁女孩相识1个月闪婚,结果仅与对方同居
律安说法
2025-10-11 12: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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