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天台的门平时该不该开?”青海西蒙,初三女生晚上因没有写作业、玩手机与母亲发生口角,后见母亲把手机摔了,跑出家门、跑上楼顶跳楼身亡。事后,女生父母认为通往楼顶天台的门没有上锁是女生死亡的重要因素,向物业、消防及住建部门索赔60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的一天晚上8点多,时年14岁、正在上初三的女生小花(化名)因没有写作业,玩手机与自己的母亲发生口角。 过程中,小花见自己的母亲把手机摔了,还拿数据线打自己,趁母亲上厕所之际,跑出家门。 小花的弟弟见状连忙去追小花,找了一圈在18楼的楼顶找到小花,结果恰巧看到小花跳了下去。 小花的弟弟连忙跑回家告诉母亲,小花的母亲连忙下楼查看,确认属实后,先后拨打了120、110,悲剧的是,小花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花的父亲接受询问时称,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还表示小花并不是第一次与母亲因手机、吃饭、学习等方面的原因发生争吵,是初三学习压力大跳楼。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小花的父母、弟弟均对此没有异议。 不过,小花的父母认为事发时,楼顶天台的门没有上锁,是小花死亡的重要原因,要求物业赔偿,未果后,不仅将物业告上法庭,还认为消防及住建部门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将消防及住建部门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承担小花死亡5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60万元。 法庭上,小花的父母还表示物业没有在楼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存在私自乱建乱搭“石墩子”的情况。 法院这样判!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2条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 第6.2.3条规定: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条规定: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消防法》第16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第一、事发的楼房属18层的高层建筑,应当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据此可知,通向楼顶的天台门属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应向外开启,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情况,居民可通过该安全出口到楼顶平台,通过平台转移到隔壁单元进行逃生,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不得锁闭。 因此,物业作为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消防救援机构要求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楼顶的天台门未锁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符合《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根据派出所对小花父亲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排除他杀可能的调查结果,足以认定小花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主动跳楼死亡,且对于小花系跳楼自杀的性质原、被告均不持异议。 第三、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公共场所管理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 本案中小花的父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小区中存在有不符合居民住宅规范要求的情况。 小花在晚上9时后自行前往楼顶跳楼,是在物业公司无法预见或防范制止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小花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是一名初三在读学生,其认知水平足以判断从18层高的楼栋楼顶上存在坠落伤亡的危险,即使事发时7号楼天台未设置提示坠楼风险的安全警示标志,亦不会导致小花忽略天台坠楼危险的存在,其死亡结果是其主动追求的结果,与物业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因果关系。 第四、小花父母所说的石墩子,系楼顶排气管道,而楼顶排气管道是整个建筑的一部分,楼顶天台四周防护墙高度也符合国家标准,围墙高度以小花年龄,无需借助排气管道亦能攀爬至围墙上,不能据此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小花的父母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物业私自乱建乱搭。 综上,不能认定物业对小花的死亡存在过错,物业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物业小区的日常开展检查工作,并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无不当,且案涉通向楼顶的天台门属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不得锁闭。 住建部也提交了楼盘的验收合格备案表及设计图纸,说明该楼盘的楼顶平台围墙建设符合安全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小花父母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小花父母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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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安说法
2025-10-08 18: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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