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心病狂!四川宜宾,一男子持刀来到邻居老人家中后,先是持刀砍伤了邻居家的一名大妈

故人军情观 2024-06-17 09:27:19

丧心病狂!四川宜宾,一男子持刀来到邻居老人家中后,先是持刀砍伤了邻居家的一名大妈及其两岁半的外孙。大爷见老伴及外孙都被砍伤倒地不起后,立即抱起外孙,就向门外跑去。随后该男子持刀追砍抱着外孙的大爷。大爷的兄弟发现后,立即将该男子打跑。随后头部被砍伤的大爷,被送往医院救治,而大妈和两岁半的外孙,则因被砍身亡。

事发早上8时许,一农村的老大爷与老伴、女婿、外孙在自家吃完早饭后,女婿就出门了。可万万没想到的是,9时许,邻居一男子就持刀来到其家中,先后将大爷的老伴及两岁半的外孙子砍倒在地。

大爷见对方手中有作案工具,且自身条件根本无法与对方抗衡,因此只能抱起体重较轻的外孙,第一时间先逃命。

可谁曾想,该男子却并不想放过大爷,遂持刀追砍大爷。过程中,大爷的兄弟见状,将该男子赶跑。

事后头部被砍伤的大爷,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可不幸的是,大爷两岁半的外孙当场死亡;而大爷的老伴,却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警方介入调查后,告知被害小男孩的父亲称·大爷的女婿·,该男子作案前曾试图砍其他人,但未果。其回家连续抽了3根烟后,便来到大爷家中作案。

据被害孩子的父亲称,作案男子是其岳父岳母的邻居,以前生过病,但是否会造成精神失常还不清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真是丧心病狂!该男子先是持刀砍杀大妈,事后连手无缚鸡之力的两岁半孩子都不放过,令人发指!

2、有网友表示,男子想砍比他强壮的人未果后,才来到老人家中,找老弱妇孺下手的。由此可见,其思路还是很清晰的,因此男子不太可能是精神病人。

笔者认为,网友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法律上讲,男子是否属于精神病人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其作案时精神状况是处于什么状态时。

首先,男子提前准备好刀具,来到邻居家中,并先后砍伤三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也就是说,只要是构成此罪的,致一人死亡,最高就可处死刑。因此男子故意杀人致两死一伤,必须加重处罚,正常情况下,是可以判处判刑的。

其次,男子是否属于精神病人,应当以公安机关经法定程序鉴定后的结论为准,在此之前,谁说的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作案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作案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而言,男子作案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时,谁说了也不算,必须以公安机关鉴定报告为准,并根据鉴定报告的结论,再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决定如何处罚该男子。

总而言之,男子非发病期间作案的,就一定要为此承担部分或全部刑事责任的。

最后,如果确认男子属于精神病人,无论其作案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其监护人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法律责任在于监护人。

具体而言,无民行为能力人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种是已经成年但没有辨别能力的老年人或精神病人。即如果确定男子是属于精神病人,那么其监护人就要为自己的监管过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相信无论法律如何处罚该男子,男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多少钱经济损失,都无法弥补男子丧心病狂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属所带来的伤害,这才是本案最让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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