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69岁虞先生和45岁妻子胥女士刚结婚两年就闹离婚,原因是结婚前虞先生承诺,如果两人的婚姻关系可以一直延续,就给胥女士50万元的彩礼;即使两人离婚了,也会给20万元的补偿。但是婚后一周,男方就以女方的名义贷款了46万元,用于投资。一年后男方想要离婚,女方认定对方就是为了逃避还贷款的责任,男方却说,房子拆迁之后还贷款轻而易举。 宁波一位69岁的大爷虞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胥女士,胥女士小虞大爷24岁,两人都是单身,相处之后觉得合适相伴晚年,不久两人就结了婚。 商议结婚时虞先生和胥女士就签订了君子协议。 如果两人可以继续走下去,虞先生就会给胥女士50万元当作彩礼,即使两人没有走下去,离婚时虞先生也会支付胥女士20万元的补偿。 协议对胥女士来说是一份对自己晚年生活的保障。 但是没想到,结婚一周之后,虞先生就以胥女士的名义贷款了43万元,用于投资。贷款的钱还没还完,一年之后,虞先生又突然说要离婚。 离婚提出来,胥女士就不乐意了。她怀疑虞先生突然提议离婚,就是想逃避剩下的36.5万元的贷款。 虞先生却表示不是这样的。当初他选择和胥女士结婚,并作出了婚前的承诺。就是看在胥女士年轻,可以照顾家庭,照顾自己。 但是在结婚之后,胥女士一天到晚都在外打工,更别提照顾家庭了。自己的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这个婚结的毫无意义。 虞先生思来想去,甚至怀疑胥女士是在外有了人,才不愿意回家照顾他这个老头子。 最后在多方的猜测折磨下,虞先生才决定和胥女士离婚。 说起打工的事,胥女士更是委屈。自己需要供养孩子读书上学,50万彩礼不是说给就给的,虞先生要确定胥女士可以和自己走下去才会支付彩礼。 因为经济上有需要胥女士才会外出打工,根本没有什么第三者的说法。 老两口的婚前协议:婚后双方经济收入,各自管理,互不牵连,男方自愿承担各项家庭开销。 男、女双方承担各自子女读书学费,供大学毕业自立。(男方)承担继父的责任和义务。 对胥女士来说,那笔大额贷款永远是自己的心头刺。因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贷的款,虞先生不想还了,或者是突然撒手人寰了,这笔贷款将由自己来承担。 但是徐女士目前的收入根本不够同时偿还贷款以及供养自己家的生活,所以胥女士才到处打工。 但是虞先生显然不能理解这个焦虑。对于他来说,自己有一个待拆迁的房子。只要房子拆了,自己随时可以还上这笔贷款。 他和许女士在一起就是希望胥女士可以在他年纪大的时候照顾自己,但是胥女士成天在外面打工,根本照顾不了自己和家里。 好在最后经过调解两人就离婚的问题达成了一致,胥大姐离婚的前提,是把贷款和户口的问题协商好。 经过调解,两人基本达成一致:胥大姐承担10万债务,虞师傅承担26.5万。 10年内债务还清,胥大姐就把户口迁走,期间如果房子拆迁,胥大姐也可以拿走自己的份额。 《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是共签共债原则,本案中,胥女士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是名义上的借款人,符合“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从这一角度来说,这笔贷款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要件。 但对胥女士来说,风险在于贷款合同是胥女士签的字,这意味着在债权人眼中,胥女士是直接的债务人。 即便内部可以主张这是虞师傅主导的贷款、资金由虞师傅实际使用,但对外而言,胥大姐仍然面临被追偿的风险。 且如果法律要认定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需要充分举证才行,这点举证难度很大。 最后,从司法实行的角度来说胥胥女士想要拿到20万元的离婚费难度也是较大,因为如果该离婚协议被解释为“无论离婚原因是什么,只要离婚,虞师傅就要赔20万”。 从司法上来说,那就相当于给虞师傅的离婚自由附加了一个“20万元的成本”。这会有可能让他在婚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因为经济压力而不敢提出离婚。 此协议会被视为有碍离婚自由,最终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