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当着榜一大哥大姐,一边装无辜甩锅孩子:夫妻直播平台打赏650万,事后反悔,推到孩子头上,试图起诉追讨。 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的起诉状。 原告张小丽(化名),一名17岁女生,要求某知名短视频平台退还充值打赏款项,共310余万。 张小丽的说法看起来有板有眼:她擅自使用母亲手机号,在平台注册了3个账号。 其中两个账号实名认证人是母亲孙梅,另一个账号被自己实名认证。 从2022年11月到2023年11月,整整一年,她用3个账号充值310多万,全部用于打赏主播,母亲对此毫不知情。 17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额消费未经监护人同意。从表面看,这是一个典型的“未成年人巨额打赏退款案”,法律理据似乎相当充分。 但承办法官翻阅案卷时,总觉得哪里不对劲。案子的一切,显得过于顺理成章。 法院按照程序把案件材料转给短视频平台,要求调取3个涉案账号全部充值流水。 结果令人大吃一惊,账号实际消费金额,远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数字。不是310万,而是560多万。 法官觉得蹊跷。250万的差额,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几乎是一套房子首付,家长怎么可能不知道? 法官继续向平台发函,要求调取3个账号登录设备上的全部关联账号信息。 平台调查结果让所有人的心提到嗓子眼。同一设备上,还登录着一个第四账号,实名认证人竟是张小丽父亲张大刚(化名)。 这个账号也充值打赏了90多万。至此,全案总标的额飙升到650多万元。 案情转折来得很快。法官不相信:“这些账号消费金额都很大,平台在付款时有监测措施,比如人脸识别验证。” 庭审中法官直接询问孙梅:“付款过程中有没有进行过扫脸识别?”孙梅回答干脆利落:“没有。” 法院调取的数据将她的说法击得粉碎。涉案3个账号中,孙梅本人曾多次进行人脸识别。 加上父亲张大刚的第四账号,全家累计进行扫脸验证总次数超过20次。 平台客服与孙梅电话沟通中反复强调:银行卡账户单日消费一旦达到5万,系统便会触发人脸识别以解除消费限制。扫20次脸,还说“不知道”? 孙梅被问得有些语塞,随后辩解道:“这是女儿说要买东西才给她扫脸的。” 一名17岁高中生,每次拿妈妈手机买几万块的虚拟礼物,妈妈从不拒绝,无条件配合刷脸。这个解释怎么听都不太对劲。 法官追问:“如此大额支出,你没有收到支付提醒吗?银行不发短信吗?”孙梅低头不语。 很明显,这是一家人共同决策、共同参与的集体狂欢。只是最终发现650万的账单太重。 于是选择了最不体面的出路,假装无事发生,让未成年女儿背上所有的锅。 面对铁证,法官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家人的小心思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律有道 第一,真实的未成年人打赏,法律明确支持退款。 为什么这家人费尽心思推孩子去顶包,而不直接以父母名义起诉? 因为他们心虚。因为他们知道650多万的大额打赏,根本不是孩子的个人行为。 真实的未成年人打赏,在法律上当然有退款通道。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如果一名8岁以上的孩子未经监护人同意,背着父母大额打赏,监护人明确拒绝追认的,该交易行为应属无效。 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明确,审理涉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案件时,应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年龄、智力水平以及打赏金额等因素,依法认定打赏行为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程度的,判决返还打赏款项。 这一指引为真正受害的未成年人家庭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但不是用来给成年人“消费后悔”当遮羞布的。 第二,人脸识别与异常高频大额消费痕迹,彻底堵死了“擅用”这条路。 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最致命的两条证据:全家人累计人脸识别20余次,平台客服多次提醒单日5万元消费限额。 如果说一两笔小额消费有可能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刷走,但一年内充值数百万、20多次人脸识别,每次都需要妈妈亲自面对镜头扫脸确认,这种情形无论如何都不能定义为“监护人不知情”。 法官明确指出,监护人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码和银行卡流水,明知手机被孩子频繁用于大额消费却仍予配合,本身就构成对消费行为的同意和追认。 第三,“用个未成年人申请造假”涉嫌诈骗罪的风险。 孙梅在庭上“扫脸是女儿让扫的”这一解释,以及全家人在起诉前统一口径、共同提交虚假陈述的事实 如果平台后续对相关账户的充值IP地址、登录时段等进行大数据分析,能够进一步证明650万的打赏行为主要由成年人实施,那么张小丽全家隐瞒关键事实起诉退款的行为,就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专门设有虚假诉讼罪,最高刑期可达七年。 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其行为也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