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阻学生冲突反被镊子戳伤眼球:女教师重伤失明边缘,六年级女生因不满14岁免罚 她冲上前去拉架,护住的是别人的孩子;而法律转身告诉她:伤你的孩子,我们管不了。 教书17年,宋老师第一次被学生送进手术室——不是因为感动落泪,而是一根金属镊子,精准地扎进了她的右眼。 2026年1月7日上午,浙江瑞安市安阳实验小学,课间时分。42岁的英语教师宋女士刚批改完作业,看到六年级一男一女两名学生在教室、走廊接连发生三次冲突。她上前拉架、安抚、劝阻,事情看似平息。 但那名女生突然扬起手,朝宋老师的右眼挥去。 她手里攥着的,是一把金属镊子。 01 “我以为是被拳头打的”——右眼眼球破裂,两次手术仍难恢复 宋老师的右眼当场看不见了。她最初以为是被拳头击中,但医生的诊断是:**右眼眼球破裂伤**。 病历上列出的诊断触目惊心:右眼眼球破裂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眼睑裂伤、右眼创伤性玻璃体嵌顿、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右眼外伤性玻璃体积血。 1月7日,她接受了“右眼眼球破裂修补术”;1月22日,又接受了“右眼后入路玻璃体切除术、右眼视网膜光凝术、右眼前房冲洗术”。 医生告诉她:还需要第三次手术。而她的右眼,此后将长期面临外伤性白内障、青光眼等多重并发症的威胁。 02 警方:伤人者不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 事发第二天,宋老师向瑞安市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报案。法医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这个等级在司法实践中意味着眼部损伤已造成视功能显著下降。 但警方随后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让宋老师彻底寒了心。 决定书载明:伤人女生小番(化名)“未满14周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仅予以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 “两次手术费用不到两万,是对方家长付的。”宋老师说,“警察叫我们调解了两次,没能成功,后来告诉我,涉事女生未成年,没办法处罚,让我自己去法院走民事诉讼。” 她需要《鉴定意见通知书》才能申请复议,但这份2月11日就出具的文件,她直到5月18日才从派出所拿到——距离鉴定结果出具已过去三个月。 “鉴定书上写着对结果不满三日内可申请重新鉴定,可我三个月后才拿到。”宋女士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已申请行政复议。 03 学校通报:已二次手术,将委托伤残鉴定 5月19日,瑞安市安阳实验小学通过官方公众号发布情况说明,确认了此事。 通报称:该教师已接受二次眼部手术,现处于养伤康复中,学校将持续关注其身体恢复状况,并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依法处置,人社部门已进行工伤认定。学校将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伤残鉴定,并根据结果组织双方调解。学校已对涉事学生进行处理。 通报没有明确提及“处理”的具体内容。而对于宋老师来说,最需要的不是赔偿,而是一个“说法”:为什么一个六年级学生,可以在教室用金属镊子戳伤老师的眼睛,而法律却只能“不予处罚”? 04 法律之困:未满14岁,真的“管不了”吗? 这起事件触及了一个长期存在的法律困境。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法律规定有其立法考量——保护未成年人、给予改过机会。但当一名六年级女生用金属镊子精准刺向老师的眼睛时,社会最直观的感受是:**她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孩子不懂事”的范畴**。 更值得反思的是,法律“不予处罚”不代表学校和家庭可以“不予管教”。一个连老师都敢用利器伤害的学生,如果仅仅以“年龄不够”轻轻放过,下一次受伤的会不会是其他同学? 学校通报中提到“已对涉事学生进行处理”,但“处理”的具体内容并未公开。如果只是内部批评教育,显然不足以回应公众对校园安全的担忧。 05 暴力阴影下的教师困境 这不是第一起学生伤害教师的事件。 就在宋老师受伤的前后,各地频繁曝出类似新闻:宜兰一名小学四年级学生用铅笔盒砸伤英语老师,导致老师大腿流血;云南昭通一名六年级女生被老师扇耳光致耳损伤;山西壶关一名老师体罚学生致其满脸淤青…… 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教育场域中的暴力正在变得双向化**。教师体罚学生固不可取,但学生暴力伤害教师同样不能被轻描淡写。 宋老师在该校任教17年,是学生们熟悉的英语老师。事发时她正在做一件正确的事——劝阻学生打架。而她得到的回报,是一根扎进眼球的镊子。 如果连保护学生的老师都不能在校园里获得基本的安全保障,我们又如何要求教师全身心地投入教育? 06 结语:学生的权利要保护,教师的尊严也要捍卫 “未成年人”不是一个可以无限豁免的挡箭牌。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初衷是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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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的风筝
2026-05-20 11: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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