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林女士去年底承办了一场3500元的婚礼,却弄丢了新娘价值21万多元的金

梅姐说法 2026-05-20 06:28:22

浙江嘉兴,林女士去年底承办了一场3500元的婚礼,却弄丢了新娘价值21万多元的金手镯,被新娘起诉。和新娘家人多次沟通,对方说不想再多说,走法律程序。 林女士在嘉兴有一家主持人工作室,平时带着助理接各种主持业务。 2025年12月24日,林女士承接了一对新人的婚礼统筹,整个流程下来服务时长约13小时,收费3500元。 婚礼进行到中午的时候,新娘要跟家人去吃饭,需要换掉礼服。换衣服的时候,化妆师帮新娘摘下一对金手镯,放在了桌子上。林女生的助理小胡看到以后担心丢了,就把手镯用纸巾包了起来。 这时,正好有一个阿姨走进来,助理也没看清楚是谁,也没有问对方身份,就直接把手镯给了这个阿姨,还说这是新娘的手镯,让她保管好收起来。 直到婚礼结束,一切都很顺利,也没有人问起手镯在哪里,有没有给新娘? 婚礼结束后的一周,林女突然接到新娘电话,问她手镯在哪里?林女士才意识到出了大问题。 原来,新娘当天摘下手镯后,就好像听见有人跟她说了一嘴,说手镯被妈妈收了起来,加上婚礼流程繁琐,人也疲惫,一直也就没有过问。 直到一周后,林女士找手镯的时候,才知道没有在妈妈那里,在哪里谁也不知道,于是打电话问林女士。 林女士也不知道手镯在哪里,双方为此前前后后沟通多次,事情一直也没有解决。 直到最近,林女士收到了新娘的起诉书,原来是新娘把林女士和助理小胡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赔偿200多克999足金的金手镯,按照黄金价,折合人民币218424.38元。 林女士联系了调解员,希望这件事能查清楚,还自己一个清白。 调解员认为,这件事的核心在于助理小胡把手镯给了谁?结果小胡也不认识,只记得对方穿着一条黑裤子。 据她回忆,当时新娘家就5个人,事发时,新娘妈妈在楼上,新娘去了厕所,刚好进来一个阿姨,小胡就认为这个人是新娘的家人,顺手就把手镯递了过去。 林女士说,现在她也希望能查个清楚,也想知道手镯到底谁拿走了,毕竟21万多不是小数目,而且新娘已经把她和小胡都起诉了,当时就那么几个人,必须要查个明白,自己愿意接受调查。 在调解员陪同下,林女士再次来到新娘家,接待他们的是新娘的妈妈。知道调解员来意以后,妈妈说这件事已经反复沟通多次,现在已经交给律师,有事跟律师沟通,他们不想再多说。 林女士赶到当地警局,被告知已经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新娘始终没有回应。 《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林女士收取3500元服务费,为新娘统筹婚礼,双方之间形成了“有偿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929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林女士收了新娘3500元服务费,属于“有偿委托”,有偿委托合同中,只要林女士存在“过错”,造成新娘损失,就应当赔偿。 助理小胡看到金手镯放在桌子上,担心丢了,主动收起来,本是好意。 但收起来之后,她没有核实对方身份,就把21万的金手镯交给一个“穿黑裤子的阿姨”,这是重大过失。 21万不是21元,只要有一点基本常识,都知道这个东西必须要给本人或者非常亲近的人。小胡随手就给了一个陌生人,没有问对方身份、没有确认是不是新娘家人。 这在法律上已经超出了“一般过失”,属于“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条文,林女士作为工作室的负责人,应当对新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小胡是林女士助理,她在工作过程中,把新娘的金手镯弄丢了,造成的损害由林女士先对外承担责任。林女士赔偿新娘后,可以向助理小胡追偿。 反过来,如果查出来是新娘家人自己把手镯拿走了,报警说被林女士的人偷了,那就构成了盗窃罪。 如果手镯根本没有丢,但新娘伪造了“手镯不见了”的证据,起诉林女士索赔,那就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307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在案件还在调查中,但真相终会大白。 你认为到底谁拿走了金镯子?真相大白之前断一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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