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一男子和一下身不便的女子结婚,婚后住在女方父母家里,两人生了一个女儿。

一个木头 2026-05-18 12:13:42

湖北黄石,一男子和一下身不便的女子结婚,婚后住在女方父母家里,两人生了一个女儿。可孩子出生不久,男子离家出走,7年没有回家,也联系不上,女子满心失望,起诉离婚,并要求由她来抚养女儿,法院判决让她松了一口气。 汤女士本就不易,因一场重病,虽捡回一命,但是救治时伤到脊髓神经,导致下半身瘫痪。 一个姑娘,年纪轻轻就落下终身残疾,日子本就煎熬。 2016年10月,有人给她介绍了男子李某。 一开始李某对汤女士很好,也没有嫌弃她,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2017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正式成为了夫妻。 婚后,夫妻二人住在汤女士父母家中,虽然汤女士的生活无法自理,但是有父母帮衬,又有了李某的照顾,日子过得也算幸福。 2018年2月,汤女士生下女儿小李,她本以为这是一件大喜事,可没想到,孩子出生没多久,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李某和汤女士大吵一架后,就离家出走了,从此之后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汤女士也不知道对方去了哪里。 李某这一消失,就是整整7年,这7年的时间,小李也从嗷嗷待哺的小婴儿,长成了上小学的大孩子。 可这7年的时间,李某从未出现过,从来没有来看过孩子,更别说给抚养费,一分钱都没给过。 这7年,全靠汤女士的父母撑着,老两口既要照顾生活无法自理的女儿,又要拉扯外甥女,很是辛苦。 汤女士到处托人打听李某的下落,未果后,满心失望。 当初她和李某结婚,本以为遇到良人,对方会照顾她一辈子,可两人才结婚几个月,李某就消失的无影无踪了,连最基本的责任都不想承担。 汤女士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女儿归自己抚养。 李某离家出走7年,汤女士一直都找不到对方,这种情况下,能离婚成功吗?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李某离家出走7年,杳无音信,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没有尽到做丈夫和做父亲的责任,并且两人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 关于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都是汤女士及其父母在抚养孩子,而李某属于失联一方。 当一方长期失联,子女通常由实际抚养一方继续直接抚养‌,但是失联方的抚养义务并不免除。 即使李某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但是他仍需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汤女士和李某离婚,女儿归汤女士抚养,李某需一次性补偿前7年的抚养费6万元,并从2025年8月起,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为止。 7年的付出,6万元的补偿,平均一年不到1万元,这7年时间,对于汤女士及其父母来说,是非常煎熬的7年。 如果当初李某没有看上汤女士,或者嫌弃人家,就不应该去招惹人家,等两人结了婚,有了孩子,李某反而甩手走人了,这未免太过于薄情寡义了。 如果不爱,或者没有想好,就不要去轻易承诺,离家出走、失联,不代表不用负责,法律保护的是受害者,而不是那个跑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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