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高二男生,在晚自修后想放松一下,叫上另一位同学去操场上跑步,跑了两圈后感觉不舒服,当晚10.12分慢慢走了50步倒在操场上,在场的几个同学大家帮忙扶到宿舍楼下,10.35救护车到达现场,在医院抢救了1个多小时,于次日凌晨医生宣布死亡。医院初步认定属于心脏不适猝死,公安相关负责人也说,排除刑事案件,而学校态度更是明确:非学校组织,非老师罚跑,孩子是学校的孩子,我们不逃避责任,只是具体赔偿金和家长没有谈拢。 这事发生在湖南衡阳的一所高中,出事的是个高二男生。 那天上完晚自修,他想着坐了一晚上浑身发僵,想活动放松下,就喊上同班的另一个同学,一起去学校操场跑步。 本来是挺正常的课余活动,谁也没想到会出意外,他刚跑了两圈,就觉得胸口发闷喘不上气,浑身都发软,不敢再接着跑,就扶着操场边的围栏慢慢往宿舍走,走了大概50步,直接一头栽倒在地上,那时候刚好是晚上10点12分。 旁边一起锻炼的几个同学见状赶紧跑过去,几个人合力把他扶到了宿舍楼下,同时赶紧联系了老师和校医,学校第一时间打了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10点35分赶到了现场,当场就做了急救措施,之后立马拉去了医院,在抢救室里救了一个多小时,还是没能把人拉回来,第二天凌晨,医生正式宣布了死亡消息。 后来医院的初步诊断出来,男生是心脏不适引发的猝死,警方也介入调查,调了操场的监控,问了在场的同学和老师,最后明确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不存在他人伤害的情况。 现在最棘手的就是赔偿的问题,学校那边的态度也挺明确:首先这事既不是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也不是老师罚跑,完全是学生课后自主的锻炼行为,但孩子毕竟是在学校出的事,校方不会推卸该负的责任,只是双方在具体的赔偿金额上始终谈不拢,一直卡在这儿。 其实这事搁谁身上都难受,家长好好的孩子送上学,突然就没了,这种悲痛换谁都接受不了,想讨个说法要点赔偿,完全是人之常情。 但另一方面,学校也有学校的难处,高中本来就鼓励学生课余多锻炼,总不能因为怕出事,就禁止所有学生课后跑步运动吧? 说到底,最可惜的还是这个年轻的生命,现在青少年猝死的新闻越来越多,很多孩子平时学习压力大,长期久坐缺乏锻炼,偶尔一剧烈运动,心脏根本承受不住。 这事也给所有学校和家长提了个醒,平时多关注孩子的身体状况,定期做体检,有什么先天的隐疾早点查出来,学校也该多给学生普及点运动安全知识,体育锻炼得循序渐进,别一下子猛运动反而害了自己。 至于责任怎么划分,该是学校的责任学校得承担,不该学校担的也不能硬赖,双方各退一步,好好协商,也算是给逝去的孩子一个交代。 其实这个事无论是家长还是学校老师同学都挺难过的,两边其实都没什么大错,但偏偏悲剧就发生了。 站在家长的角度,好好的孩子送进学校,突然人就没了,换谁都不可能平静接受,要点赔偿讨个说法真的太正常了,毕竟养到十几岁,付出的心血根本不是钱能衡量的。 而学校也确实感觉有点冤,现在都喊着要让学生多锻炼,总不能怕出事就把操场锁起来,不让孩子课后动吧? 本身就是学生自己主动去跑的步,也没人逼他,真要把责任全扣学校头上,以后哪个学校还敢放学生课外活动?最后倒霉的还是所有上学的孩子。 说到底最关键的问题还是,现在太多人忽略了孩子的身体状况,平时上学从早坐到晚,学业压力大,休息都不够,偶尔跑两步身体扛不住就容易出意外。 不管是家长还是学校,真得把孩子的健康放在第一位,别等出事了才想着补救。平时多提醒孩子运动要慢慢来,别上来就猛跑,定期做体检,有什么小毛病早发现,比事后扯皮有用多了。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事件中男生属于自主运动,校方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联系急救、履行了救助义务,校方已尽到日常运动安全科普、及时救治的管理责任,则无需承担主要责任,仅需结合公平原则给予家属适当补偿即可。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