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女孩花139元徒步猝死,旅行社拿出免责声明!法院判了:收钱组团就得负责,3

雁风论商业 2026-05-13 22:21:05

23岁女孩花139元徒步猝死,旅行社拿出免责声明!法院判了:收钱组团就得负责,30%是法律划下的底线 我就想问问各位喜欢周末徒步、露营、跟团周边游的朋友,你报名参加活动的时候,有没有在页面的最下面看到过一行小字——“本活动为非营利性质,参与者风险自担”?你是不是直接划过去,点了个“同意”? 上海松江法院刚判下来的这个案子,把这句话的法律效力,撕得粉碎。 23岁的张女士,在网上看到一个徒步帖子:南京九连尖,全程11公里,强度只有“一星”,风景“四星”。文案配图是蓝天白云,文案关键词是新手友好、周末出片。她转了139块钱报了名。她以为这只是一次轻松的周末短途旅行。 当天中午出发。52个人,3个领队。天很热。中途张女士感到身体不适,告诉了领队。然后她做了一个决定:自己原路返回。 领队同意了。没有安排任何人陪同。 下午3点左右,路人发现张女士昏倒在路边。抢救无效。23岁,生命定格在那条写着“强度一星”的徒步路线上。 法庭上,旅行社拿出两道护身符。第一道,非营利性质,139元一个人,52人总共收了6490块,支出6130块,只剩360。旅行社说,我们不挣钱,纯属公益活动。第二道,免责声明。报名帖里白纸黑字:参加者未如实说明身体状况导致意外的,后果自行承担。旅行社说,我们已经尽到了风险提醒义务。 这两道护身符,在法官面前,一道都没立住。 法官的逻辑很清晰:你收了钱,组了团,安排了领队,这就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不是一句非营利能撇干净的。至于那份免责声明,写得再花哨,也绕不开《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不是合同条款可以随便免责的。 法院认定的过错,有依据。女孩中途身体不适、独自返回,领队没有安排任何人陪同。一个已经表现出不适的人,让她单独走山路,这本身就是将人置于危险之中。 最终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0%这个数字,可能很多人觉得太轻。但在法律上,它是务实的。女孩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注意义务,高温天气选择独自返回也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风险。而旅行社的过错在于未尽到救助义务,不是直接加害行为。30%是过错与责任的合理匹配。 但这起案子真正让人后背发凉的,不是这30%的划分,而是它揭开了一个正在野蛮生长的行业病灶。户外徒步,曾经是小众硬核玩家的圈子。现在社交平台上铺天盖地的徒步招募帖,把高风险运动包装成了出片的周末消遣。文案写着新手友好、强度一星,价格低到比自己坐高铁去还便宜。可低价的背后,是压缩到极致的保障成本——领队不是专业救援人员,安全保障方案约等于零,风控全靠赌你不出事。 出事之后,他们最熟练的动作,就是把那张报名时你没仔细看的免责声明,摊开在你家属面前。 法院的判决很明确:合同能约定权利,不能约定责任;能分配风险,不能免除义务。139元的报名费,30%的赔偿,一个23岁的生命。这三个数字之间的鸿沟,是免责声明永远填不上的深渊。 你觉得法院判旅行社担责30%,是轻了还是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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