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名20几岁的女子入住酒店,刚洗完澡,没穿衣服,就听到有人开门进来。这时,女子和陌生男子四目相对,自己的隐私被暴露无遗。最后才知道这两名男子是消杀公司的,是来对房间进行深度清理,酒店方面也承认,他们和消杀公司的人员都有过错,愿意赔礼道歉,而消杀公司的负责人也表示,愿意赔付。 据悉,在5月11日下午,女子入住了火车站旁边的快捷酒店,去的时候自己比较累,就想洗个澡,再睡个舒服的觉。 可是当她刚洗完澡还没来得及穿衣服时,门却开了。 当时浴室门也打开,自己就这样一丝不挂地和对方四目相对,吓得女子赶紧拿起浴巾裹在身上。 这两名男子也吓到了,他们是消杀公司派来清理房间的,以前都会对房间是否入住进行核实,这次他们把前面的房间清理后,来到这间房就没有进行核实,直接就进来了。 女子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也受到了惊吓,要求对方给出说法,并且进行赔偿。 酒店方面也没有推诿,承认自身有过错,但是他们也表示,消杀公司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毕竟双方签订了合同,对方会定期来进行清洁,酒店会提供房间的总卡。 不过酒店也建立了工作群,会把顾客入住的情况同步到工作群里,让前来清洁的员工核对。 当天酒店已经发到群里,告知309号房间已有女子入住,可是这两名男子未进行核对,直接开门进去,显然是他们的工作失误。 消杀公司的负责人也表示,这两名工作人员确实是公司员工,遇到这种事情,他们深感歉意,愿意进行赔偿。 最后三方协商一致,女子入住酒店,酒店方面没有做好安全保障义务,诚恳地对女子进行赔礼道歉。 而两名男子隶属于消杀公司,给女子带来伤害的是该公司员工,消杀公司也承诺给予女子30倍房费的赔偿。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事情也算是有了了结,女子也不再追究他们的责任。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这位女子办完入住、交完房费的那一刻,她和酒店之间就已经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住宿合作关系。 我们每个人的隐私,法律都是会保护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就讲到,每个人都拥有隐私权,个人独处的空间、私人的生活状态,都在法律保护范围里面。 客人只要办好入住,这间客房就是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没有经过本人允许,不管是谁,都不能随便推门进去打扰。 再说说这家酒店,出了这种事,酒店本身肯定是有管理问题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有相关说明,像酒店这种对外经营的场所,经营者本来就该做好安全管理,如果因为管理上出现疏忽,给客人造成身心方面的伤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家酒店虽然会在工作群里面发布房间入住情况,也定下了对应的检查步骤,但是对外来的消杀人员没有管好,总卡权限放得太松,该走的流程只是做了个样子,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所以酒店不能把所有过错都推到别人身上。 这次事情会发生,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消杀工作人员没有提前确认房间情况,直接就开门进去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也有相关要求,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随便进入别人入住的房间,这种做法已经侵犯到了别人的隐私。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员工在上班做事的过程中,因为自己的疏忽给别人带来伤害,最后的责任要由所在公司来承担,所以这次消杀公司主动道歉并且做出赔偿,不管从法律还是情理上来说,都是应该的。 整体去看这件事,只是普通的民事隐私纠纷。 相关工作人员并不是故意想去冒犯别人,只是工作不上心,该走的步骤偷懒没做好,还没有严重到要负刑事责任或者被治安处罚的地步。 事后三方能够静下心来好好沟通,酒店主动道歉,消杀公司也拿出了三十倍房费作为补偿,这样的处理方式,既符合法律要求,也能顾及到每个人的感受。 生活里很多让人难堪、让人意外的事,都不是突然发生的,大多都是大家平时不重视规矩,做事图省事,总抱着侥幸心理,一点点疏忽累积起来才酿成的后果。 做事多一点谨慎,多遵守该有的规则,既能不让别人受到伤害,也是在保护自己。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素材来源于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