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泗县,男子的父亲脑梗好转后,因无人照料,想送养老院,他担心父亲住不惯,于是跟养老院提出,试住一天,养老院既没收费、也没签合同,便爽快同意,不料,才几个钟,大爷就突然发病,护工急坏了,赶紧联系男子,男子到达后才拨打急救电话。没想到,医生抵达时大爷已去世。男子认为是护工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所致,把养老院告上法庭,索赔54万余元;而公寓方以未签合同、未收费为由,拒绝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亮了。 73岁的董某乙曾经患脑梗,虽然经过治疗后有所好转,但行动始终颤颤巍巍,日常起居需要他人照料。 儿子董某考虑到自己工作繁忙,无法时刻照顾父亲,便打算将父亲送入老年公寓。 2025年2月13日,为了让老人能适应新环境,董某和公寓负责人商量,先让父亲“试住一天”,如果适应再办理正式入住手续,费用后续再谈。 负责人爽快答应了,既没有签订托养合同,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就让护工将老人安排在了一楼的双人间里。 当天下午,老人的状态看起来还算平稳,护工也按流程进行了日常照护。 但到了傍晚,护工小高查房时,发现老人已经呼吸困难、意识模糊,嘴角还有食物残渣。 惊慌之下,小高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先联系了老人的儿子董某。 等董某赶到现场,发现父亲瞳孔已经散大,急忙让护工拨打急救电话。可当救护车赶到时,老人早已错过黄金抢救时间,被医生当场宣布临床死亡,死因推断为猝死。 突如其来的噩耗让董某悲痛万分,他认为老年公寓作为专业机构,在发现老人身体异常后,没有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而是先联系家属,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董某将老年公寓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万余元。 而老年公寓则感到十分委屈,他们辩称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只是出于好意让老人临时试住,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且老人本身有脑梗病史,猝死是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公寓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老年公寓也没有任何收取费用,但老人实际在公寓内接受临时照料,公寓方作为专业养老机构,仍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护工发现老人异常后,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先行联系家属,导致抢救延误,存在过错。 但同时,老人的猝死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家属也未充分告知老人的身体状况,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判决老年公寓酌情赔偿4.5万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4万元后,还需支付5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在网络上引发了巨大争议。一部分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过于“和稀泥”,既然公寓方没有收费、没有签合同,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会让养老机构不敢再提供试住服务,反而不利于老人选择合适的养老场所。 也有网友认为,公寓方作为专业机构,哪怕是免费试住,也应该尽到看护义务,尤其是老人本身有基础疾病,发现异常不及时送医,就是对生命的漠视,法院判决赔偿完全合理。 还有网友指出,这件事暴露了养老机构试住服务的监管漏洞,很多公寓的试住流程不规范,责任边界模糊,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陷入纠纷。 这起试住猝死案,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也折射出养老服务行业的现实困境。 对于家属而言,失去亲人的痛苦难以弥补;对于养老机构而言,免费试住的善意却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养老院虽未收费签合同,但已实际接收老人试住并安排护工照料,形成事实上的照护关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护工发现老人病危未先打120而是等家属到场,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存在过错。 老人死亡主因是自身疾病,并非养老院直接造成,故法院未判全额赔偿,仅根据过错程度酌情支持部分损失,既认定养老院未尽保障义务,也考虑疾病自身因素,责任划分符合该法条规定。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