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花2.7万在拍卖平台拍下一辆奔驰,结果开到车管所过户时,工作人员一句

三金三心草 2026-04-07 12:09:11

北京,一男子花2.7万在拍卖平台拍下一辆奔驰,结果开到车管所过户时,工作人员一句话让他彻底傻眼:“这车发动机号对不上,不能过户!”他这才发现,自己拍下的是一辆“身份不明”的车。更离谱的是,原车主承诺“无发动机号问题”,事后却两手一摊:“不是我改的,我也不知道啊!”一怒之下,他把原车主和拍卖公司全告了。法院的判决,却出乎意料。 李某怎么也没想到,2.7万拍下一辆奔驰,本以为是捡了个大便宜。哪知道这笔交易,最后会让他整整折腾两年多,还闹上了法庭。 2023年8月,他在某拍卖平台上看到一辆奔驰C级轿车,起拍价不高,车况显示是事故车,但手续齐全,发动机号、登记证、行驶证一应俱全。 他动了心。竞拍、出价、落槌,最终以27000元成交。其中购车款23900元,服务费3100元。钱付了,车拖回北京,又花了18500元维修,前前后后投入近5万块。 等他把车修好,兴冲冲开到车管所准备过户时,工作人员看了一眼发动机,又看了一眼登记证书,直接给他泼了一盆冷水。 “这发动机号对不上,登记证书上是尾号88,实车上是38,没法确定车辆唯一性,办不了过户。” 李某当场就懵了。他赶紧翻出拍卖平台上的拍品信息,上面清清楚楚写着发动机号尾号88,和登记证书一致。可实车怎么就变了呢? 他找到原车主赵某。 赵某是这辆奔驰的登记所有人,2021年12月过户到他名下。2023年8月,他把车委托给拍卖公司处置。签《委托拍卖协议》时,在第4.2条里承诺:标的车辆不存在发动机号问题,不存在任何导致无法过户登记的情况。 李某拿着这份承诺找赵某理论。 赵某两手一摊:“发动机号不是我改的,我也是拍卖成交后才知道这事。再说了,这车本来就是事故车,保险公司定了全损让我委托拍卖,我就是走个流程,你找拍卖公司去。” 李某转头找拍卖公司。 拍卖公司也两手一摊:“我们是现状拍卖,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你在《成交确认书》里都签字了,第四条写得清清楚楚,买受人发现瑕疵问题,应向车辆登记所有人主张权利,跟我们无关。” 一个说找拍卖公司,一个说找原车主,李某被踢来踢去。 2024年7月10日,车管所正式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写明:发动机号与登记证书不符,不予办理转入业务。 这意味着,这辆车彻底成了一堆废铁。不能过户,不能合法上路,连转手卖掉都不可能。 李某忍无可忍,2025年,他把赵某和拍卖公司一起告上法院。他的诉求是解除拍卖合同,退还购车款,赔偿维修费和拖车费。 法庭上,赵某依然坚持自己的说法:“发动机号更改不是我造成的,我不知情,没有主观过错。拍卖公司作为专业平台,应该尽到审核义务,他们没审核出来,凭什么让我承担责任?” 他还提出,李某已经用了这辆车两年,即使解除合同,也不能全额退款,折旧费应该由李某自己承担。 拍卖公司则表示:“我们同意解除合同,也同意退还3100元服务费。但18900元购车款已经转给赵某了,这钱该他退。维修费和拖车费也是赵某违约造成的,跟我们没关系。” 法院认为, 赵某在《委托拍卖协议》第4.2条中明确承诺车辆无发动机号问题,这个承诺是他作为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物权利状况的保证,不以其本人是否知晓瑕疵为前提。现在车辆因发动机号不符无法过户,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协议第6.2条,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无法过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赔偿买受人。 李某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成交确认书》第4条也约定,买受人发现瑕疵问题,应向车辆登记所有人主张权利。 所以,李某有权直接向赵某索赔。 2025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李某与拍卖公司的《成交确认书》;赵某退还李某购车款18900元,并赔偿维修费18500元、拖车费1100元;拍卖公司退还李某8100元;李某将车辆返还给赵某。 2026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争议点法律分析! 赵某说自己不知情,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这种保证义务,不以委托人是否知晓瑕疵为前提。只要客观上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委托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换句话说,赵某的“我不知道”在法律上不构成免责理由。 拍卖平台到底有没有责任吗? 拍卖公司虽然不承担标的物的质量保证责任,但应当对车辆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披露。如果拍卖公司明知或应知瑕疵而未告知,将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拍卖公司退还了服务费,这本身就是对其审核义务不到位的认定。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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