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男子高速追尾,宝马车车头被撞烂,他第一时间报警、报险,甚至自费请了评估师,满心以为买了足额车损险就能高枕无忧。可当他将修好的车开回家,拿着单据找到保险公司时,等来的回复却是:“你没付维修费,也没开发票,这不算修,我们不赔。”面对保险公司的拒付,男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胜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坚称宝马车现在只值13万,修车却花19万,根本不值得修! 高速上,孙某驾车与前车发生追尾,负全责。他那辆宝马车的车头被撞得面目全非。 事故发生后,孙某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公司。他将车拖到修理厂,自费委托评估公司定损,结果显示维修费用高达26万余元。他满心以为,剩下的就是走个理赔流程。 可接下来发生的事,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保险公司迟迟不来定损,理赔更是遥遥无期。 无奈之下,孙某只好先行垫付了所有费用,让修理厂把车修好。然而,当他拿着维修单据和评估报告找到保险公司时,对方却说: “你根本没有支付维修费的凭证,也没有维修发票,怎么证明你修了车?这个我们不能赔。” 保险公司代表的话,让孙某十分愤怒。车明明就在那里修好了,怎么会因为没有发票就不算修?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 孙某意识到,和对方讲道理行不通了。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拿出了新的理由:“这辆车现在市场价才13万,修车要花19万多,这不是浪费吗?这车根本就不值得修!”他们还提交了一份自己单方制作的询价单,试图证明车辆的维修费用已远超其实际价值。 一审法院为了查明真相,委托了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报告最终认定,车辆的合理维修费用为195500元,这个金额,低于孙某投保时约定的29万余元的保险金额。 更关键的是,法院还亲自向修理厂进行了核实。修理厂明确表示,孙某的车辆确实已经维修完毕,只是因为保险公司迟迟不理赔,孙某本人也尚未结清全部款项,所以暂时无法开具发票。 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保险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不得不当庭承认,车辆确实已经修好了。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某车辆损失费195500元。 本以为事情就此尘埃落定,可保险公司却咽不下这口气,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他们坚称,没有发票就是没修车,维修费就是超过了车辆价值,甚至要求在二审中对车辆的实际价值重新鉴定。 面对保险公司的“死磕”,二审法院2026年3月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修理厂的调查笔录、出具的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自己在庭审中的陈述,都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车辆已实际维修。维修费用虽未支付,但不能否认损失已经发生的事实。 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维修费超过车价”的说法,法院指出,保险金额是双方在投保时自愿约定的,保险公司也据此收取了保费,现在发生事故了却想用“车不值钱”来拒赔,于法无据,其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自然不予批准。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争议点分析! 1.车辆无维修发票、未提供实际付款凭证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保险公司主张:孙某未提供维修费发票、未提供实际付款凭证,无法证明车辆已实际完成维修。在没有“实际支出”的情况下,保险赔付的前提条件不成立。 孙某主张:车辆确已维修完毕,只因保险公司长期不履行定损义务、拒不理赔,导致其无力垫付全部维修费,修理厂因此未开具发票。不能以“未付款”否定“已维修”的事实。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核心是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车辆维修后,孙某的财产损失已经发生。保险公司不能因其尚未支付维修费而免除理赔责任。发票和付款凭证是证明损失金额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 2.维修费用远超车辆实际价值,是否应支持维修费? 保险公司主张:其单方询价显示,事故发生时车辆残值约14.34万元,2025年市场价值仅约13万元,而一审委托评估的维修费高达19.55万元,远超车辆实际价值,该车已无维修必要,不应支持维修费用。 保险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孙某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290,635.4元。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理赔,不能事后以“车辆实际价值低于维修费”为由拒赔。 只有当维修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即推定全损时,保险公司才有权选择按保险金额赔付并回收残值。本案维修费19.55万元低于保险金额29.06万元,未达到推定全损标准,保险公司无权以维修费过高为由拒绝赔偿修复费用。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6)苏06民终1372号


太平洋
反正是要赔付的 输了就赔 万一官司赢了了。。。[并不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