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接到一个咨询电话。说某公司长期经营不善,在2013年濒临破产之际,收到一笔800万的投资款。此款刚入账,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股权分红”为由,要求财务人员,将其中600万转入自己私人账户,用于个人购房购车和谈恋爱消费,未交税。
问:1、这家企业法定代表人这种操作违法吗?2、违了什么法?过了追溯失效吗?
毋庸置疑,这位企业主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简单说,1、企业长期亏损,哪里有利润?没有利润哪有分红?投资款不是企业利润,而是企业负债,这是虚构利润分配。把会计科目上的“负债”当盈利,这是傻缺才能干出的事儿。
2、这位企业主涉嫌《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罪,也涉嫌犯有偷逃税罪。
3、侵占或挪用600万公司财物,属于数额巨大,如果被以职务侵占罪或挪用罪追究法律责任,刑期最高可达无期徒刑,肯定在诉讼时效内。
如果以偷税定罪,只要税务机关立案稽查,或者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就他偷逃税的金额,不仅能被处以顶格的终身经济罚,还会将牢底坐穿。最后,建议企业主主动投案自首,不要有侥幸心理。
可没想到咨询的人说这个“案子”是他学习刑法时想到的。嗨,真会玩,不过咨询费还是要给的。不过,还是建议多学习法律知识,不要踩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