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一72岁老汉趁着61岁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子发病时,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后又掏出现金试图诱惑女子发生关系。幸亏女子家属从监控中听到异响及时发现,然后通过监控吓退了老汉。可是在法庭上,辩护人却说老汉是主动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所以应当减轻处罚。法院判了! 据悉,72岁的老汉刘某与61岁的李某是同村的村民,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这是村里都知道的事,神志时好时坏,基本生活难以自理。 平时李某都是独自在家,家里人出去干活时一般都会锁掉大门。而刘某经常去李某家串门,所以摸清了李某家人的流动规律。 2023年11月23日下午,李某的家人去地里干活了,李某独自在家。刘某溜达到了李某家门口时,看到大门没有锁,便打开门进去看看什么情况,结果就发现李某一人在家。 万万没想到,刘某竟对李某露出了淫邪的目光,随后趁李某不注意,直接抓向她的隐私部位。 李某当时脑子虽然不清醒,但本能的恐惧让她拼命躲闪。 刘某见李某抗拒,于是立即停手,然后掏出一把皱巴巴的零钱在她眼前晃了晃,要求李某陪他玩玩。可是李某并没看懂刘某的意思,她试图逃回屋内。 刘某见软的不行,那只能来硬地,于是冲上去一把抱住李某,将李某的衣服扯去大半,欲强行与她发生性 关系。 但让刘某没想到的是,李某的家人正好通过监控听到了异响,随后调转监控视角,发现了刘某对李某施暴的一幕。 刘某当时正欲强行发生关系,结果监控中传来一声暴怒的呵斥声,吓得他立即放下李某,哆哆嗦嗦提起了裤子,然后一溜烟的跑了。 之后,李某的家人果断报了警。后检察院认定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并提起了公诉。 1、那刘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首先,刘某在确定李某仅一人在家后,显示触摸了对方的隐私部位。 这一行为构成了猥亵,不过只属于一般猥亵,因为刘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李某当时虽然病发,但有反抗的能力,所以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刘某在实施猥亵后,又打算与李某发生性 关系。在遭到拒绝后,强行脱去李某的衣裳,试图发生关系。 这里刘某已经采取了暴力手段,使得李某失去了反抗能力,结合刘某的主观目的,可以认定刘某构成了强奸罪。 综上来说,刘某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一般猥亵与刑法中的强奸罪。 2、法院会怎么判? 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当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刘某当时并未将生殖器官插入李某体内,且刘某放弃继续侵犯李某,并非因为李某家属的呵斥,而是其主动放弃的。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因此,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可法院认为,刘某在听到李某家属的呵斥后,仍坚持实施性侵行为的概率不大,也不符合常理,所以他主动放弃的可能性不大。 其次,刘某见自己的行为被发现后,提了裤子就冲出了李某家,当时表现得十分慌张。 由此可见,刘某大概率是因为自己的行为被发现,而不得不放弃了继续侵犯李某的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更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而不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构成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