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和女子恋爱交往期间,还跟其他异性发生了亲密行为,并将疾病传染给女子,导致女子身体受到伤害。双方分手,男子承诺补偿女子50万,每年打款5万,分10年还清。可之后男子一分钱都没给,女子将他告上法庭,要求男子一次性给付50万及利息。男子却称:分手协议是对方胁迫自己写的,对方问自己要的是分手费和精神损失费,这违背了公序良俗,不用给。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据悉,男子李某和女子张某曾是情侣关系,两人感情稳定,一起同居生活。 2023年,张某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感染了性病。 她只跟李某发生过亲密关系,在她的追问下,李某支支吾吾坦白。 原来,他在和张某恋爱期间,还跟其他女人交往,跟对方发生了关系,感染了疾病,结果他又把这病传染给了张某,让张某跟着遭了殃。 张某气坏了,自己一心一意跟对方谈恋爱,原本是奔着结婚去的,结果却碰到了一个爱偷吃的“渣男”,她提出了分手。 出于对张某的愧疚,李某亲笔写下了一份《分手协议》,协议的大致内容是:李某因出轨他人,将疾病传染给张某,导致张某身体受到伤害,李某愿意补偿张某50万,每年给5万,分10年给清。 两人在协议上签字按捺,随后和平分手,张某从两人住处搬了出去。 可到了第一年打款的时间,李某却迟迟未给,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履行协议义务,一次性给付50万,并给予逾期利息。 李某却耍赖了,他说恋爱是你情我愿,双方自愿的事情,这份分手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是张某胁迫自己写的。 这50万其实是张某要求他给付的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张某找自己要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违背了公序良俗,自己不用给。 张某从未想过自己爱过的人竟然如此的厚颜无耻,自己从未找张某要过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 这50万元,是张某不自爱,感染疾病后,将疾病传染给自己,自己身心受到伤害后,张某自愿给自己的经济补偿。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李某在和张某恋爱期间,感情不专一,出轨他人,感染疾病后,又将疾病传染给张某,导致张某身体和心理均受到伤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一方在恋爱交往中存在明显过错,如出轨、实施暴力、传播疾病等,给对方造成人身、精神或财产损害的,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约定的经济补偿具有正当性。 法院认为:分手协议是李某亲笔所写,双方自愿签订,李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张某胁迫。 协议约定的是李某在与张某恋爱期间,与其他女性交往,并将疾病传染给张某,导致张某受到伤害给予的经济补偿,而非分手费和精神损失费,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一次性支付50万给张某,并承担相应利息。 为什么李某要主张这50万是分手费或者精神损失费呢? 这是因为如果分手协议里约定的是“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可能会因缺乏法律依据且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这50万是李某对张某造成伤害后,给予的经济补偿,具有正当性。 恋爱交友,一定要真心对待对方,不要干脚踏多只船的糊涂事。 如果对另一方造成伤害,答应给予补偿的,一定要想清楚再签字。 一旦签字,协议真实有效,是需要按照协议履约的,事后是没有反悔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