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又要还要!”浙江杭州,女子投资100多万,给儿子开画室。小伙租了房子,花20多万装修,可刚开业几个月,就生意不好,想换地方,提前3个月跟出租方说要退租,对方口头答应帮忙带看,可房子一直没租出去。租约到期3天后,对方立马就把房子租了出去,小伙认为对方是故意的,对方不仅扣了他38000元的押金,还把他20多万的装修全拿走了。小伙母亲气坏了:他们就是欺负我儿子年轻老实。出租方:她跟我讲人性化,我是救济站吗?合同明明白白,我们都是约定好的。 杨女士的儿子小田从艺术学校毕业后,家里就投资百万,给他开起了画室,可才短短几个月,就全亏了进去。 2025年2月,小田租了房子,准备大干一场。 他和出租方签了合同,从2025年3月17日起租,租期2年。 租金半年一付,首期116895元,还得交两个月租金39298元,作为房屋保证金。 要是提前退租,保证金不退,还得赔年租金30%的违约金。 小田当时也没多想,拿到房子后,又花了20多万装修房屋。 经营几个月后,小田发现这里客流量实在太小,生意难以为继,便打算换个地方。 2025年12月,他提前三个月通知出租方,自己要在2026年3月提前退租。 12月底,出租方的谢经理发来退租对接人的微信,还让小田拍个画室视频,说是方便带新客户看场地,还口头承诺会帮忙转租。 小田本以为对方把房子转租出去后,会把38000多的保证金退给他,或者把装修折旧费给他。 可一直到了3月16日租约到期,房子都没租出去。 可让人感觉奇怪的是,租约到期才过3天,房子就迅速租出去了,小田怀疑出租方是故意的。 谢经理却说房子一直是小田自己在转让,没说退租,并且自己也没义务替他转租,自己都是好心帮他带看的。 他们已经跟小田签了解除协议了,小田这边得承担70737元违约金,出租方暂不收取。 协议还规定,租户搬离时,只能带走可移动办公物品,电器、照明、空调啥的都不能拆。 小田坚称自己跟谢经理当面说了退租的事情,他认为解除协议没法律效力,因为对方没签字盖章。 谢经理却说小田清空画室,双方已经构成事实合同,如果对违约金有异议,为什么小田要签字呢? 杨女士母子则认为解除协议不公平,他们退租3天,房子就租出去了,实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很小。 杨女士指责对方“既要又要还要”,拿走20多万装修、空调、软装,还扣3万多押金。 出租方负责人卢总却说,新租户不用那些装修,有些还得砸掉,空调二手也就几千块,他们不算违约金,用空调抵,这还是小田一开始提出来的方案。 因为小田退租,公司会有近3个月的免租等损失,自己也创业不容易,能适当补偿,但不能狮子大开口。 杨女士却不认可,对方一开始说给3000、5000,还暗示知道她儿子在哪开店,有空去“祝贺”,这让她觉得是威胁。 当初出租方给他们的免租期就20天,可现在对方却说要给下家二个月,一个半月的,这不是忽悠人吗? 卢总回应,免租期就是20天,但要付一个多月中介费,她跟我讲人性化,我是救济站吗?这个合同明明白白,我们都是约定的。 杨女士不想再和对方谈了,觉得对方太能说,自己儿子太老实,怕被忽悠,后续不排除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小田花20多万装修房屋,又提前三个月跟出租方说要退租,可对方最后却扣掉了他3万多的押金,还不让他把房子里装修的物品拿走,这让他觉得不公平。 租房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提前退租需支付年租金30%作为违约金,且双方签字确认,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小田认为在自己退租3天后,对方就将房屋租了出去,自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很小,他觉得对方要求自己用装修抵违约金的要求不合理。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的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而非惩罚违约方。 若实际损失远低于年租金的30%,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也就是说,小田如果觉得这个退租方案不合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字,双方均需严格履行约定。 无论签订什么样的合同,一定要看清楚,想明白再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