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女子怀孕8周去拍摄结婚照,拍摄过程中整理裙摆不慎摔倒,导致腰部擦伤,到

厚广说法 2026-03-24 17:46:00

江苏苏州,女子怀孕8周去拍摄结婚照,拍摄过程中整理裙摆不慎摔倒,导致腰部擦伤,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孕期宫腔积液,事后陈女士向照相馆要求8000元的精神损失费,遭到照相馆拒绝。   (来源:潮新闻)   怀孕刚满8周,满心欢喜和未婚夫到当地海马体照相馆拍摄结婚登记照。为契合仪式感,她选中一套中式马面裙套装,拍摄前特意告知店员自己怀孕的情况,表示自己只穿上衣不穿裙子、不穿裙摆,担心长裙行动不便影响拍摄。   然而店员却以“马面裙不穿裙子拍不出中式登记照效果”为由坚持让她整套试穿。试穿后,陈女士在整理裙摆时不慎摔倒,腰部当场擦伤,疼痛难忍。紧急送医后,医院诊断为孕期宫腔积液,医嘱需卧床静养,这让她和家人陷入深深担忧。   康复后,陈女士认为自己受伤全因照相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提出8000元索赔要求,其中包含精神损失费,希望能弥补身体与精神的双重创伤。   但照相馆门店仅同意免除399元拍摄费、赠送同等价值拍摄服务,并承担医疗费与误工费,拒绝了精神损失费的诉求,称额外赔偿需上报总公司审核。陈女士对该方案不接受,坚持要求门店正式道歉,一场消费纠纷就此升级。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1. 照相馆是否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海马体照相馆作为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陈女士已明确告知怀孕情况,要求仅穿上衣,店员却以“拍不出效果”为由拒绝合理要求,且未为其提供安全的拍摄辅助措施,最终导致其摔倒受伤,存在明显管理疏漏与过错。   2. 8000元索赔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陈女士怀孕8周,摔倒后确诊孕期宫腔积液,需卧床静养,不仅承受了身体疼痛,还面临胎儿健康风险,精神上遭受了较大创伤,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律依据。   3. 责任划分与赔偿方案   结合案件事实,照相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女士作为孕妇,自身也应尽到一定的审慎注意义务,可能需承担次要责任。   此事仍在进一步协商中,也为各类经营场所敲响了警钟——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摆设”,尤其是对孕妇等特殊消费者,更需尽到细致的保护责任。同时也提醒消费者,维权需理性,依法主张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47
厚广说法

厚广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