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差你钱还是怎么着?”北京,深夜的街头,代驾司机小杨按约定将醉酒的张先生送至小区,因15元停车费与对方发生争执,张先生借着酒劲持续辱骂小杨,情绪激动时竟直接朝其脸上吐口水,即便小杨明确表示“说话干净点”,对方仍不依不饶。 (来源:法治进行时) 无奈之下,小杨选择报警。民警到场调解时,张先生还辩解“警察来我也没打你呀”,直至被追问“吐人是不是事实”,才勉强道歉并赔偿200元误工费。令人意外的是,赔付完成后,张先生转头便质问小杨“你哪个公司的?我投诉一下行吗”,这番“秋后算账”的操作被网友吐槽“道歉毫无诚意”。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酒后滋事不是“免责牌”,人格权不容侵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张先生当众吐口水并持续辱骂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公然侮辱,即便未造成肢体伤害,也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可依法作出处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代驾司机的人格尊严不受职业身份影响,小杨要求赔偿误工费、赔礼道歉的诉求于法有据。 醉酒不免责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先生以“喝多了”为由辩解无效,酒后违法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此类事件看似是“小事”,实则关乎人格权保护的法治底线,服务行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遇到类似侮辱行为时,应像小杨一样及时报警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