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一江西小伙和贵州姑娘领证结婚,谁也没料到,甜蜜仅仅持续了三天。新婚的热乎劲儿还没过,妻子便离家出走,并提出离婚。更让人意外的是,面对这段仓促结束的婚姻,小伙没有自认倒霉,反倒拿出了一份白纸黑字的“分手协议”,把妻子告上了法庭。原来,在这份协议的背后,藏着一笔12万的彩礼,以及一个“用生孩子抵彩礼”的荒诞条件。 29岁的江西小伙郑某,通过婚介公司的牵线,他认识了贵州姑娘谢某。两人见面后感觉不错,迅速确定了关系。而且在当月他们满怀对未来生活的憧憬,办理了结婚登记。 按照当地习俗,郑某一家拿出了积攒已久的12万元作为彩礼,通过银行转账交给了谢某。一切看起来都顺利极了,只等着开启幸福的小日子。 可谁也没料到,新婚的甜蜜仅仅持续了三天。 婚后第三天,谢某突然离家出走,并提出离婚。郑某懵了,他想不明白,自己满心期待的婚姻,为何会以如此荒诞的方式收场。 几天后,离婚诉讼的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离婚协议。短短13天,一场婚姻就从结合走向了破裂。 就在离婚的前一天,双方坐下来进行了一次关键的协商。急于了断,谢某与郑某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 这份协议写得清清楚楚:谢某需在签订当日,一次性返还郑某婚前及婚后支付的彩礼12万元,以及红包等其他费用2200元,共计122200元。 协议里还特别加了两条:如果谢某没按时还钱,不仅要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还得承担郑某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 签订协议的当天,谢某确实表现出了“诚意”。她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分三笔转给了郑某及其父亲共计92200元。 3万元的缺口,就这么留了下来。 此后的日子里,郑某多次联系谢某,催促那剩下的3万元。谢某每次都答应,但每次都找理由推诿。 直到有一天,谢某提出了一个让郑某意想不到的条件:“那3万我可以不还吗?我们商量一下,继续过吧。但是,你得把我之前还你的那92000元先还给我,等我生了孩子,你再给我?” 这个“先还钱、再复合、生了孩子再给钱”的逻辑,让郑某彻底看清了现实。复合,或许只是一个不想还钱的幌子。 距离签订协议已经过去两个多月,3万元依然杳无音信。郑某不再等待,他拿出了那份《分手协议》,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那份协议和剩下的3万块钱上。 郑某的诉求很简单,按协议办事,还钱、付违约金、承担律师费。 而谢某则辩称:“我只同意退那3万块,但不同意付什么违约金和律师费。当时不还钱,是因为我在跟他商量复合的事,是他家不同意。《分手协议》是在我脑子不清楚的情况下签的。”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于彩礼:虽然两人领了证,但婚后仅共同生活两天,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且双方自愿签订的《分手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谢某说“不清楚情况下签署”,但拿不出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剩下的3万元必须返还。 关于违约金:协议里约定了逾期不还的违约责任。郑某主动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同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2%)计算,这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这也是协议里明确约定的维权费用,且郑某确实支付了6000元律师费,证据确凿,谢某应当承担。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谢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郑某彩礼3万元,并支付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同时还要承担郑某为此案支出的6000元律师费。 主要争议点分析! 1.被告谢某称“协议是在不清楚情况下签署”而且“双方达成继续生活合意”,为何法院未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谢某提出两项抗辩理由,但均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既未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也未证明双方确实达成了以“退还9.2万元为前提继续生活”的意思表示。 2.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是否还应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情形包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本案中,原被告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后仅共同生活两天。可以确定“未共同生活”。更为关键的是,双方在离婚前一日自愿签订了《分手协议》,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律师费作为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若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