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别怕问,理赔时别怕争!”北京,一90后女孩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签

洋仔说法 2026-03-21 13:49:23

“投保时别怕问,理赔时别怕争!”北京,一90后女孩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签单时,销售员随口问了句有没有遗传病,女孩答没有,就没再多问半句。不料,女孩2年后确诊肺 腺 癌,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时未告知母亲、外婆患癌”为由拒赔。女孩觉得自己很冤:“投保时只问我有没有遗传病,谁能把家人得过癌症和遗传病划等号?”双方对簿公堂。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小黄是一个充满活力的90后女孩,和很多同龄人一样,她努力工作,热爱生活,也懂得为自己谋划未来。   2022年,小黄通过一位保险销售人员,决定为自己投下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   小黄当时可能并没有想太多,只是觉得,这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一份责任。   她签了字,交了第一笔保费,那份沉甸甸的保险合同就此生效。   小黄按时缴纳保费,那份合同就像沉睡在抽屉里的一个承诺,似乎永远也不会有被唤醒的那一天。   然而,命运的转折总是猝不及防。   2025年1月,距离她投保已经过去了两年多。   那段时间,小黄感觉身体有些不适,去医院做了检查,被诊断出得了肺 腺 癌。   恐惧、无助,各种情绪交织在一起,但很快,她想起那份她交了两年多保费的重疾险,仿佛在黑暗中抓住了一丝光亮。   她整理好所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她以为,这会是雪中送炭,是兑现承诺的时刻。   但现实却给了她当头一棒,保险公司很快发来了一份《拒赔通知书》,理由让所有人始料未及:“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母亲乳 腺 癌、卵 巢 癌、外婆肺 癌’的家族肿瘤遗传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观上存在故意。”   那一刻,小黄无法理解,她记得当时投保时,销售人员确实问过一些健康问题,但她从未想过,自己家人的健康状况,会成为日后被拒赔的理由。   走投无路之下,小黄找到律师,第一时间仔细梳理了整个投保过程和保险合同,并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万。   法庭上,小黄方寸步不让,指出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询问为限,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只问‘遗传性疾病’,一个普通小姑娘哪知道家人得癌算遗传病?更何况她投保时还口头提过家人情况,销售员根本没当回事,现在反过来咬一口?这叫什么?这叫‘不问不究,出险追究’!”   保险公司一方态度强硬,家族肿 瘤史是重大风险因素,投保人明知母亲和外婆都患 癌,却故意隐瞒,这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如果当初知道这个情况,我们根本不会承保,或者会提高保费。她这叫骗保!   法院怎么判?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法院指出,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但告知义务并非无限的、主动的,而是被动地、应答性的。投保人需要回答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明确提出的具体问题之内。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法定义务。   同时,对于“是否询问过”以及“询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举证责任在于保险人。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其询问事项明确载明:“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过遗传性疾病”。   纵观整个投保单,保险公司并未设置任何关于“家族肿瘤 史”、“直系亲属患 癌情况”或“肿瘤家族遗传风险”等具体问题。   法院认为,从法律上看,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仅限于“遗传性疾病”这一特定医学概念。   法院进一步指出,遗传性疾病具有明确的医学定义,而恶性肿瘤的发生往往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保险合同条款对“遗传性疾病”的释义中也未包含“肿瘤家族史”。   而小黄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投保人,黄女士无法、也不应被苛求将家人的患癌情况等同于“遗传性疾病”进行主动告知。   此外,小黄在投保时已向销售人员口头提及亲属患病情况,销售人员未进一步询问或拒绝承保,足以印证其主观上并无隐瞒故意。   关键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小黄于2022年8月投保,2025年1月确诊,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即便保险公司有合同解除权,也因期间经过而消灭,依法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保险公司应向小黄支付理赔款50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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