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一女子因奶奶病危,急着请假送奶奶最后一程,在得到经理和人事口头应允的五

洋仔说法 2026-01-03 13:37:37

江苏常熟,一女子因奶奶病危,急着请假送奶奶最后一程,在得到经理和人事口头应允的五天事假后,立刻抢票踏上返乡高铁。不料,女子在车上收到人事微信通知:“总公司不批!要么立刻返岗,要么自己离职。”女子愣住了,商量能否事后处理,回复却斩钉截铁:“不行。”女子哭着拨通电话恳求,电话那头却冰冷回复:“这是公司的决定。”事后,老板对外直言不讳:“谁规定她奶奶去世有丧假的?谁爷爷奶奶不过世,她上班摸鱼,是害群之马,必须走人。”女子此刻想起,此前曾拒绝被要求转岗销售,而一年多来,公司甚至没给她缴过社保。无奈,女子申请了劳动仲裁。   2025年7月,李莉(化名)接到了老家打来的电话,电话那头是母亲哽咽而急促的声音:“莉莉,奶奶……快不行了,你赶紧回来,可能还能见上最后一面。”   奶奶是李莉从小最亲近的人,她握着手机的手有些发抖,来不及多想,只有一个念头:必须立刻回家。   李莉在一家公司的常熟分公司担任文员已一年有余,办公室里连她算上也就三四个人,没有严格的打卡机,没有安装监控,甚至连Wi-Fi都未开通。   李莉按照公司一贯的“口头传统”,先后向自己的部门经理和总部的人事专员说明了情况,申请5天事假,回家奔丧。   经理和人事都表示了理解,口头同意了她的请假。   得到许可后,李莉立刻用手机软件抢购了最近一班回老家的高铁票,简单收拾了背包,便匆匆赶往火车站。   然而,在列车上,李莉突然收到公司人事发来的微信消息:“你的请假总公司林总(法人)不批准。你现在只能自己离职,才可以回家处理事情。”   李莉愣住了,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就在几小时前,不是已经同意了吗?她回复:“我已经在路上了。那我请假不成功,现在返回公司上班,可以吗?”   对方很快回复,冰冷且不容置疑:“不行。你回来,要么自己主动离职,要么公司开除你。”   李莉的情绪崩溃,直接拨通了人事的语音电话,带着哭腔恳求:“我求求你们,能不能先让我把奶奶的丧事办完?不要非得在我奶奶丧事期间,逼我做这种决定……公司也不差这几天的钱,不是吗?”   电话那头的人事专员,语气却没有任何松动,只是重复着公司的决定:请假不予批准,擅自离岗后果自负,要么自离,要么被开。   李莉回想起来,大概在2025年6月,总公司的法人林总确实来过一次常熟办事处,私下跟她聊过,建议她从文员转去做销售,认为那样“更有前途”。   但李莉性格内向,自认不善与人打交道,便委婉而坚定地拒绝了。   事后,在与记者的沟通中,公司的法人林总直言不讳地指责李莉是“害群之马”,理由是“天天上班玩手机摸鱼”。   对于这个指控,李莉感到既荒谬又无力,反问道:“分公司里连Wi-Fi都没有,我用流量摸鱼看视频?办公室连个摄像头都没装,公司说我摸鱼,证据在哪里?‘谁主张谁举证’,他们拿得出任何记录、警告或者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证明吗?”   林总在回应时甚至说出了这样一番话:“不要扯丧假前丧假后,谁规定她奶奶去世有丧假的?我就是要开除她,不管在什么时候。不要跟我讲什么奶奶过世爷爷过世,谁爷爷奶奶不过世,这些都是有的没的,虚头巴脑。”   李莉最终还是回到了老家,送了奶奶最后一程。   随后,在家人的支持下,李莉正式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等。   目前,案件已受理,拟于2026年1月29日开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李莉的诉求是否合理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案中,李莉所请为事假,批准权虽在公司,但部门经理与人事的口头同意已形成有效承诺。李莉据此购票离岗,产生信赖利益。   公司在事后单方撤销,尤其在李莉已无法立即返岗的情形下,以解除合同相威胁,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事后撤销请假难获支持。   也就是说,李莉因此次离岗被定性为“旷工”依据不足。   同时,公司以“摸鱼”为由主张李莉严重违纪,须承担举证责任。   李莉如字数属实,办公场所无监控、无Wi-Fi,且公司亦无法提供任何书面警告、违纪记录或绩效考评等证据,而公司解雇决定发生在李某奔丧及此前拒绝调岗之后,时机令人生疑。   在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公司的解雇行为极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李莉有权主张赔偿金。   此外,李莉是公司职工,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司所谓“入职时已谈好”的辩称,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可见,公司未依法缴社保本身即构成违法,李莉有权要求补缴,并可能据此主张经济补偿。   对此,您怎么看?@洋仔说法

0 阅读:1
洋仔说法

洋仔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