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有一种陋习叫“典妻”,穷人家低价将自己老婆“租”出去3至5年,给40、50岁的老头生孩子,等生完孩子后,这些女人又被迫与孩子骨肉分离,回到原来的夫家。第二年,丈夫再把她租给另一个人,有些穷人家的男人甚至不工作,靠出租妻子来吃饭,有些人几担谷子就能将老婆租出去。 咱们先来看看这套极其阴毒的商业逻辑是怎么运转的。 在那个年代,穷得揭不开锅的农民,如果实在活不下去了,最先想到的“变现”资产,居然是自己的媳妇。 他们会找来村里的媒婆或者专门干这行的中介,去和十里八乡有钱但没儿子的富户谈条件。一旦双方看对眼了,就会摆上一张桌子,正儿八经地签一份“典妻契”。 这份合同极其详尽,甚至可以说是残酷到了毫无人性的地步。上面会清清楚楚地写明:租期几年、典价多少、责任归属怎么划分。有的合同甚至连生男生女的不同待遇都规定得明明白白。钱款往往是当场结清的。原夫拿了钱或者粮食,媳妇就得立马打包,跟着中介去往一个完全陌生的男人家里,开始她为期几年的“生育劳工”生涯。 在这几年里,她名义上还是原来丈夫的妻子,但在那个家里,她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子宫租赁员”。办事当天,男方家里人盯得极严。媳妇往往穿着打满补丁的旧衣服,脸上一点血色都没有,眼神空洞呆滞。连她的亲生父母在旁边看着,都不敢多说一句话,生怕惹恼了金主,把这笔救命钱给搅黄了。到了新家,如果典夫是个大户人家,四合院里张灯结彩,周围邻居还会跑来看热闹,指指点点。谁家花钱“租”了个肚皮,在村里根本瞒不住,大家全当茶余饭后的谈资。 签了这份卖身契,也就意味着这几年里,媳妇跟以前的丈夫、孩子要彻底断绝一切联系。哪怕家里原来的孩子还在吃奶,也得狠心断掉。村里上了年纪的老人都见过这种心酸事:有的媳妇被典出去三年,好不容易熬到日子回了家,原本抱着腿撒娇的孩子,连亲妈都不认识了,躲在角落里用看陌生人的眼神防着她。这种心理上的凌迟,比肉体上的折磨更让人崩溃。 在典夫家里,典妻的日子绝对不好过。她不仅要完成生孩子的“KPI”,还得干最重最累的活儿。 伺候老人、下地收割,一样都跑不掉。典夫的正房太太表面上可能装得若无其事,背地里却常常使绊子、给脸色。在那个屋檐下,典妻的地位比丫鬟还要低贱。 一旦生了孩子,合同的威力就显现出来了。生下的骨肉,毫无商量余地,全归典夫家族所有。如果生的是个男孩,那更是金贵,但这份金贵跟典妻毫无关系。典期一到,或者孩子刚断奶,典夫家就会立刻下逐客令。媳妇只能收拾几件破衣服,硬生生扯断母子连心的羁绊,独自走人。运气好的,典夫家可能还会多赏几个铜板当路费;运气不好的,直接就被扫地出门,连孩子最后一眼都见不上。 如果我们以为,把妻子租出去的男人,全都是因为快饿死了才出此下策,那就太低估人性的恶了。 在当时的浙江余姚等地,有些极度自私、游手好闲的穷人家男人,竟然摸索出了一条靠“出租老婆”来养活自己的畸形路子。他们天天什么活都不干,就靠着妻子三年五载的“租金”吃香喝辣。 等第一个东家的租期满了,妻子哭着回到家,这个男人连句安慰的话都没有,第二年转手又把她租给了另一个老头。 根据一些地方档案馆的真实记录,有些男人在几年内可以把妻子连续“典”出去三次。换来的是几十石稻谷和上百块银元,这个男人用老婆的血泪钱买田置地,自己倒成了村里的小地主。而那个可怜的女人,在三个不同的陌生男人家里,生了五六个孩子,最后却全被留在了别人家,自己落得个一身病痛,连个叫娘的人都没有。 咱们把视线拉长一点。典妻这种事实在太久远了,它最早甚至能追溯到宋朝的“鬻妻”,到了明代的福建一带,又演变出“活典”和“死典”。清朝乾隆年间,浙江巡抚就曾上奏说某些地方“典妻成风”,名为租妻,实同畜产。 到了民国,虽然当时的政府也明文规定过禁止这种行为,但在皇权不下县、宗族势力庞大的封建农村,这种禁令就跟废纸一样。富人有着强烈的香火焦虑,穷汉有着极其懒惰的吸血心态,加上中间人推波助澜,导致这种荒唐事屡禁不绝。那些被典出去又回家的女人,日子依然在地狱里打转。原先的丈夫嫌弃她,村里人指指点点,亲生孩子跟她不亲。她只能在村庄的边缘苟活,干点最苦的杂活。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一部雷厉风行的《婚姻法》出台,加上土地改革让穷人真正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老百姓能靠双手吃饱饭了,这种把女人当生育工具的畸形买卖才被彻底连根拔起。
